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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有沒有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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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知道民法218-1跟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關係如何. 以前一直都認為連帶債務之一人對債權人為賠償之後. 該債權就法定移轉與為賠償之債權人使之得以向主債務人為賠償之請求. 可是今天老師又說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法有明定的(如188第三項)法定移轉. 法無明定的則要先依218-1的規定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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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這個例題是出自天龍八部第三冊的"讓與請求權". 主要是針對218之一前身228條的解說. 基本上王教授在這個例題中並沒有從共同侵權行為方面萊著手. 我不知道這篇文章是否發表於司法院例變字一號之後. 因為王教授對共同侵權行為的看法好像因例變字一 號的出現而友所差異. 如果本篇是在例變字一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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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老師對共同侵權行為所採的似乎是兼採犯意聯絡與行為關聯共同的折衷說. 因為無論是主觀說或是客觀說都可能使被害人權利難以救濟. 例如在主觀說之下 若無犯意之聯絡 而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被害人損害發生原因時. 由於55年台上字XXX號(手邊沒書記不得是哪一號了^^). 認為應依各該行為人過失比例各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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