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前科跟就業服務法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蝦米丁)時間5月前 (2025/07/28 15:24), 5月前編輯推噓1(1032)
留言33則, 3人參與, 5月前最新討論串1/1
問題:社區在選擇管理公司時,有明文規定,派駐社區人員需無前科。 目前發現總幹事與副總幹事皆有前科資料。但由於這2者並不在保全法所規定 無前科的範圍內。 想請問,如果以前科原因要求管理公司更換社區總幹事與副總幹事。 是否會觸範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 以上,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8.105.2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53687476.A.BF1.html

07/28 15:33, 5月前 , 1F
看你們的契約而定,而前科定義又是啥
07/28 15:33, 1F

07/28 15:33, 5月前 , 2F
良民證上面,有些輕微的是不計入的
07/28 15:33, 2F

07/28 15:34, 5月前 , 3F
那你又怎麼得知對方有前科且隱匿?
07/28 15:34, 3F

07/28 15:36, 5月前 , 4F
雙方對於 派駐人員 定義,是所有人,還是坐櫃台輪班的保全
07/28 15:36, 4F

07/28 15:37, 5月前 , 5F
您可以拿契約去請益貴大樓的法律顧問(if有的話)
07/28 15:37, 5F

07/28 15:38, 5月前 , 6F
不要您說這兩位有前科,然後人家拿出良民證
07/28 15:38, 6F

07/28 15:38, 5月前 , 7F
當把這鍋蓋掀開,那就不是很容易解決了~~~~
07/28 15:38, 7F

07/28 15:40, 5月前 , 8F
不然,連18歲以前是不是也要追有無前科? ^_^
07/28 15:40, 8F

07/28 15:40, 5月前 , 9F
反正核發條例第6條,明文規定了不記載項目
07/28 15:40, 9F

07/28 15:41, 5月前 , 10F
雙方對於契約爭議點,建議還是以這個法律條文為"準則"
07/28 15:41, 10F
謝謝,但良民證目前呈現前5年的資料。超過5年就不會列舉了。 目前是發現違反了商業會計法。發現方法就不好說了。 合約只有規範保全人員,但在社區規約中有明文規定。所有派駐人員皆需無前科。 ※ 編輯: earny (125.228.105.251 臺灣), 07/28/2025 15:47:24

07/28 15:42, 5月前 , 11F
就算對方去應徵,交的良民證也是這個官方格式
07/28 15:42, 11F

07/28 15:44, 5月前 , 12F
不然,在睡別人老婆以前也是刑事罪時,你說呢.......
07/28 15:44, 12F

07/28 15:45, 5月前 , 13F
連法律都給予更生機會,甲方又何必無限上綱???
07/28 15:45, 13F

07/28 15:46, 5月前 , 14F
不然為何上開條文第6的第七項,會這樣寫?
07/28 15:46, 14F

07/28 15:48, 5月前 , 15F
社區規約又不拘束甲乙方合約,你頂多等約走完,新約再改
07/28 15:48, 15F

07/28 15:49, 5月前 , 16F
社區規約是勞務承攬契約嗎???
07/28 15:49, 16F
是勞務承攬契約沒錯

07/28 15:49, 5月前 , 17F
契約上有無寫上,合約如與社區規約抵觸,以社區規約為準?
07/28 15:49, 17F

07/28 15:49, 5月前 , 18F
疑問點是如果載名在契約上,是否會違反就業服務法?
07/28 15:49, 18F

07/28 15:50, 5月前 , 19F
沒吧~~~~規約是你們大樓的
07/28 15:50, 19F
※ 編輯: earny (125.228.105.251 臺灣), 07/28/2025 15:53:00

07/28 15:52, 5月前 , 20F
你跟乙方簽契約,雇傭是乙方跟受雇者之間的事情
07/28 15:52, 20F

07/28 15:53, 5月前 , 21F
若乙方招聘指名要年輕辣妹,那踩線的是他們,而不是你們
07/28 15:53, 21F

07/28 15:53, 5月前 , 22F
我講的是"社區規約"歐 ,跟乙方簽的勞務承攬契約不一樣歐
07/28 15:53, 22F

07/28 15:54, 5月前 , 23F
你跟物業怎會簽"規約"這種東西??
07/28 15:54, 23F
唉唷,是社區規約規定承攬業務的公司,派駐社區的人員均需無前科。 而管理公司來拿取標案時,也在標書上載名了派駐社區人員均需無前科要求 但跟該公司簽定的契約只有規定保全需無前科。 參考了保全法的規定,總幹事跟副總幹事,不在保全規定的範圍內。 所以如果依有前科更換他們的話,不曉得會不會違反就業服務法 ※ 編輯: earny (125.228.105.251 臺灣), 07/28/2025 15:57:20

07/28 15:55, 5月前 , 24F
不要混淆了
07/28 15:55, 24F
※ 編輯: earny (125.228.105.251 臺灣), 07/28/2025 15:58:42

07/28 15:58, 5月前 , 25F
那就對啦..."規約效力" 能不能 "影響已簽訂的契約"
07/28 15:58, 25F

07/28 15:59, 5月前 , 26F
那頂多就是管委會沒照規約做而已,
07/28 15:59, 26F

07/28 15:59, 5月前 , 27F
不然,管委會打算違約???
07/28 15:59, 27F

07/28 16:00, 5月前 , 28F
拿規約去壓勞務契約,那是甲方違約~~~~
07/28 16:00, 28F
沒有要違約啊,只是想更換這2人。但又怕踩線。 ※ 編輯: earny (125.228.105.251 臺灣), 07/28/2025 16:01:34

07/28 16:01, 5月前 , 29F
當然,若乙方願意配合,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對吧......
07/28 16:01, 29F

07/28 16:01, 5月前 , 30F
社交手腕,說話藝術,都是手段
07/28 16:01, 30F

07/28 16:02, 5月前 , 31F
那你若要撕破臉,那就做好撕破臉的心理準備而已
07/28 16:02, 31F

07/28 16:53, 5月前 , 32F
這跟就業維護法無關 問題是你簽的約自己沒看清楚..
07/28 16:53, 32F

07/28 17:13, 5月前 , 33F
哈哈,約不是我簽的啦,我是選上委員後看資料發現的
07/28 17:13, 33F
文章代碼(AID): #1eXoMqln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