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立法院黨團協商

看板LAW作者 (ねっ子ルーナイトさん)時間1年前 (2024/03/28 02:15), 編輯推噓0(0021)
留言21則, 4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最近立法院在進行黨團協商時發生有委員在他人發言時插嘴引起對方暴怒離席的事件, 後來我看有人說其實立法院在進行黨團協商時適用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 以及會議規範第24條、第27條, 立法院在進行黨團協商時適用立法委員行為法這我可以理解, 可是為什麼立法院在進行黨團協商會適用會議規範啊? 不知道有沒有人比較清楚這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 lincutt (典) 10/14/10 19:36:15 Thu 你妹妹能幹 我妹妹也能幹 大家的妹妹都能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13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1563316.A.A6B.html

03/28 11:00, 1年前 , 1F

03/28 11:01, 1年前 , 2F
黨團協商看起來是法律效力的會議,不是大家私下喬一喬而已
03/28 11:01, 2F

03/28 11:13, 1年前 , 3F
沒有為什麼啊....會議規範本身又不是法.....
03/28 11:13, 3F

03/28 11:15, 1年前 , 4F
立法院有自己的議事規則,又何須全盤照內政部頒的規範?
03/28 11:15, 4F

03/28 11:16, 1年前 , 5F
難道以為以前為何王金平要被立委們尊稱喬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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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1:16, 1年前 , 6F
主席是 調和鼎鼐 的角色,又不是院會警察
03/28 11:16, 6F

03/28 11:17, 1年前 , 7F
這種只能算是小打小鬧小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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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1:19, 1年前 , 8F
《會議規範》是內政部參考孫文《民權初步》制定關於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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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1:19, 1年前 , 9F
的原則指引,本身沒有法律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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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1:19, 1年前 , 10F
可以當成擴張版的《羅伯特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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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06:40, 1年前 , 11F
引用內政部頒布的會議規範去主張立法院開會也應遵守
04/01 06:40, 11F

04/01 06:41, 1年前 , 12F
這根本沒搞清憲政架構。立法院和行政院是平級的機關
04/01 06:41, 12F

04/01 06:41, 1年前 , 13F
內政部是行政院的下屬機關。內政部發的命令能管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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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06:42, 1年前 , 14F
行政院嗎? 當然不能。遑論跨界去管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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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08:44, 1年前 , 15F
會議規範應該連[行政命令]位階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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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08:46, 1年前 , 16F
大概只到行政指導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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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08:47, 1年前 , 17F
而且這部規範,民國54之後就沒有再做任何修訂
04/01 08:47, 17F

04/01 08:47, 1年前 , 18F
連放進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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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08:48, 1年前 , 19F
而且是以 內政部民政司 名義發函出去
04/01 08:48, 19F

04/01 08:50, 1年前 , 20F
基本上沒有什麼實質拘束力,算是靠武力的野蠻人
04/01 08:50, 20F

04/01 08:51, 1年前 , 21F
進化到靠嘴巴靠選票的文明人的一種進化軌跡
04/01 08:51,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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