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條的「決議」

看板LAW作者時間1月前 (2024/03/05 18:30), 1月前編輯推噓2(2019)
留言21則, 4人參與, 1月前最新討論串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略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3/4以上之同意行之。 想請問若區權會在出席人數達標情況下, 某提案因同意票未達3/4或同意票未高於不同意票而遭到否決之情形, 是否屬於第32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中, 未獲致決議之情形呢? 因管委會主張提案未通過之結果已形成「不同意」之決議, 因而拒絕依該條重新召開會議。 另經詢公務機關承辦人回覆,經有效出席人數表決通過或不通過皆屬已獲致決議, 故不得依照第32條重新召開會議。(承辦人並檢附過往曾以此回覆其他管委會之函文) (難道一個議案就1個人同意,且沒有人舉手不同意,這樣會形成不同意/不通過之決議?) 小弟是認為出席人數達標但表決未過即屬「未獲致決議」, 該法並無所謂「不同意」之決議。 主要理由有2: 1.31條規定決議是出席3/4之同意行之,故只有同意才算決議。 2.32條寫明重新召開會議需符合「未獲致決議」、「出席標準」之要件,2要件以 頓號隔開,屬2種獨立要件,僅需滿足其一即可重新召開會議。 因不符出席標準而可重新召開會議之情形十分明確,故不需討論, 而可影響另一要件「未獲致決議」之因素,就只剩通過跟不通過兩個變數, 若如公務機關稱兩者都可視為決議, 那麼法規所寫的「未獲致決議」根本不可能出現 綜上所述,小弟才會認為未獲致決議單指表決未通過,且不存在「不同意之決議」, 但不為管委會及公務機關承辦人接受。 請問是我認知有誤嗎? 若我是正確的,還有甚麼方法可以跟機關申訴的嗎? 註:第32條第1項條文: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 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 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17.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9634653.A.586.html

03/05 19:44, 1月前 , 1F
照你的說法 要怎樣才算決議不同意?
03/05 19:44, 1F
L大 我就是覺得第31條寫了決議是3/4同意行之,所以只有議案獲得同意通過才算決議阿 @@ 不通過不能算不同意決議,應該視作未獲致決議,這樣才能重新召開第二次會議 這法條設計理念應該是要讓沒能順利通過的議案得以降低表決標準再次表決吧(應該吧) 換個角度說,如果31條寫決議要3/4同意行之,那不同意票佔多數但未達3/4,卻能視 為「不同意決議」,這樣法條設計似乎也不合理

03/05 21:03, 1月前 , 2F
表決時出席人數是否足夠,如果足夠僅有一人同意,未達通過
03/05 21:03, 2F

03/05 21:03, 1月前 , 3F
決議門檻即已經決議。未獲致決議,是根本未就該案提出表決
03/05 21:03, 3F

03/05 21:03, 1月前 , 4F
,或提出表決後有障礙,並沒有表決,常見就是開始叫罵打架
03/05 21:03, 4F

03/05 21:03, 1月前 , 5F
或一派故意散會,但某一派散會屬出席人數問題就是
03/05 21:03, 5F
W大說的表決障礙等相關情形確實也是有道理, 故意散會應該比較容易做到,但這確實是出席人數問題了

03/05 22:09, 1月前 , 6F
出習達標,只有一人同意,其他人無反對,是,這時候出席者
03/05 22:09, 6F

03/05 22:09, 1月前 , 7F
不投票就是反對票的意思,以前鳥籠公投法就是這樣解釋的
03/05 22:09, 7F
現在還是這樣解釋嗎? 我還是太糾結第31條條文 決議是3/4「同意」行之了,所以才一直覺得不同意不能算決議 (特別是不同意票未達3/4的話),這樣大概真的是我誤解了法條內容 非常感謝大家耐心回覆 ※ 編輯: joseph0318 (111.240.217.67 臺灣), 03/05/2024 22:49:19

03/06 08:46, 1月前 , 8F
[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注意這個先決
03/06 08:46, 8F

03/06 08:49, 1月前 , 9F
另外,同法#32也有不足人數的應變處置流程
03/06 08:49, 9F

03/06 08:51, 1月前 , 10F
若31已經過了(或者不過),不得以#32的二次會,推翻原決議
03/06 08:51, 10F

03/06 08:52, 1月前 , 11F
換言之,若貴大樓規約已經訂有區權會的決議門檻
03/06 08:52, 11F

03/06 08:52, 1月前 , 12F
就得"先"依照這個門檻去做決議
03/06 08:52, 12F

03/06 08:52, 1月前 , 13F
若當初就已經把決議門檻壓得很低很低,不好意思,請遵守
03/06 08:52, 13F

03/06 08:53, 1月前 , 14F
自己大樓當初訂的遊戲規則
03/06 08:53, 14F

03/06 08:55, 1月前 , 15F
選擇以舉手,就是通通得用舉手來算票數
03/06 08:55, 15F

03/06 08:56, 1月前 , 16F
不然主持人可以加一個 "保留決議"的選項給參加者
03/06 08:56, 16F

03/06 08:56, 1月前 , 17F
[保留決議到下次會議再討論]也是一種決議
03/06 08:56, 17F

03/06 08:58, 1月前 , 18F
樓主你的想法,就跟"沒參加投票的,視同支持番薯黨"一樣
03/06 08:58, 18F

03/06 08:58, 1月前 , 19F
參加者有異議,請當場提出追加選項
03/06 08:58, 19F

03/06 08:59, 1月前 , 20F
主席如裁示不加入,請寫入書面紀錄
03/06 08:59, 20F

03/06 09:00, 1月前 , 21F
愛 與 不愛 的兩個極端之間,中間存在很多種項目
03/06 09:00, 21F
文章代碼(AID): #1bvlHTM6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