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地檢署及法院中被告論述主張不需要佐證?

看板LAW作者 (職業小小魯)時間3月前 (2024/01/30 17:59), 3月前編輯推噓16(16043)
留言59則, 11人參與, 3月前最新討論串1/1
被告不需證己罪這個我懂, 我想問的是,不起訴原因是其情可憫, 的這個情,難道不需要佐證? 我遇到的情況大致上是 被告說我沒有給他生活費, 導致他有過激舉動。 監察官認為其情可憫, 直接不起訴簽結。 然後,我提供銀行匯款及他的刷卡紀錄證明 我平均每月提供他5萬多的生活費沒有中斷 聲請再議。 結果卻是高檢認定駁回再議。 我已經看不懂地檢跟高檢的那兩位直接 不採納事實證據,僅採納被告口供的邏輯。 如果只是一個就算了,兩個都這樣, 難道現在普遍法律人是這樣的想法嗎? 另外問一下這種檢察官可以檢舉失職嗎? -- Sent from nPTT on my iPhone 14 Pr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1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6608765.A.77F.html

01/30 18:07, 3月前 , 1F
你自己都說了不起訴原因是 '其情可憫',匯款紀錄與此並無關聯
01/30 18:07, 1F

01/30 18:08, 3月前 , 2F
你沒有想過前後邏輯問題嗎??
01/30 18:08, 2F

01/30 18:16, 3月前 , 3F
'薪水不匯款給他,就要xxx' 這是你先前的說法
01/30 18:16, 3F

01/30 18:17, 3月前 , 4F
這跟是否已經收到錢並沒有多大關係
01/30 18:17, 4F
好喔,這位認為的上個月已經把所有錢都匯給他(有匯款紀錄),且之前每個月也都有匯款 紀錄的狀況下,這個月薪水還沒下來就被打電話到公司騷擾。 這樣符合被告所主張沒給他生活費的「情」 而且上述紀錄跟其「情」可憫沒有關聯,檢察官應該也是這麼認為的吧? ※ 編輯: cleve1985 (42.77.113.7 臺灣), 01/30/2024 18:30:56

01/30 18:47, 3月前 , 5F
看你告什麼?告錯當然不起訴處分。
01/30 18:47, 5F
妨害名譽跟恐嚇啊,他跟我公司說我外遇 然後傳染性病給他。 然後檢察官說,因為他有得到性病 而且只有跟我發生過性關係。 所以認為他的推論合理符合言論自由。 然後我提出抗體採檢證明, 我沒有罹患過性病,檢察官不採納。 並採納被告只有和我發生過性行為的主張。 (喔對了那種性病是細菌類的病原脫離人體存活時間很短 )

01/30 19:18, 3月前 , 6F
所以告啥
01/30 19:18, 6F
※ 編輯: cleve1985 (42.77.113.7 臺灣), 01/30/2024 19:19:50

01/30 19:23, 3月前 , 7F
去告民事吧
01/30 19:23, 7F

01/30 19:24, 3月前 , 8F
刑事不成立民事不一定不會成立
01/30 19:24, 8F

01/30 19:24, 3月前 , 9F
不然你就聲請准予自訴 只是要請律師
01/30 19:24, 9F

01/30 22:42, 3月前 , 10F
找律師付費諮詢,因為沒有不起訴處分書無法判斷你說的
01/30 22:42, 10F

01/30 22:42, 3月前 , 11F
是否與檢察官的理由一致,然而不起訴處分書不是法定公
01/30 22:42, 11F

01/30 22:42, 3月前 , 12F
開文書所以也不建議放上網路
01/30 22:42, 12F

01/30 22:42, 3月前 , 13F
其情可憫通常跟被告所處環境、身心狀況有關,所以你說
01/30 22:42, 13F

01/30 22:42, 3月前 , 14F
的我存疑
01/30 22:42, 14F

01/30 23:54, 3月前 , 15F
這裡不是通靈板 沒看到不起訴書怎麼回答你
01/30 23:54, 15F

01/31 07:10, 3月前 , 16F
外遇呢?
01/31 07:10, 16F

01/31 07:12, 3月前 , 17F
再議駁回,不敢快找律師諮詢自訴可能性?
01/31 07:12, 17F

01/31 07:37, 3月前 , 18F
忍不住回來追問,所以外遇是事實,對吧?
01/31 07:37, 18F
外遇並不是事實 我也不懂怎麼會腦補成外遇是事實。 檢察官要認為 「被告口供指出只有和我發生關係」、 「就醫紀錄證明被告確實長期且反覆感染性病」 故 我傳染性病給他跟外遇屬於被告的合理推斷 受到言論自由保護。 並沒有要求被告提供任何 外遇跟我傳染性病給他的佐證。 光我用採檢抗原的報告就可以證明 我未曾感染過性病性病來源並非是我 被告的口供基本上已經不符合邏輯 檢察官卻仍要採納,我也是不能理解

01/31 08:26, 3月前 , 19F
檢察官又不怕檢舉,也不怕你去提起刑民事訴訟
01/31 08:26, 19F

01/31 08:29, 3月前 , 20F
兩個檢察官都一樣的結論,我覺得你問題可能比較大
01/31 08:29, 20F
※ 編輯: cleve1985 (42.77.113.7 臺灣), 01/31/2024 08:36:13

01/31 09:06, 3月前 , 21F
那刑310第3項的但書檢察官怎麼說?
01/31 09:06, 21F
完全沒提到 ※ 編輯: cleve1985 (42.77.113.7 臺灣), 01/31/2024 09:47:35

01/31 14:16, 3月前 , 22F
真心要爭 趕緊自己找律師告
01/31 14:16, 22F

01/31 14:22, 3月前 , 23F
一件訴訟案的成敗涉及實體和訴訟法的法律問題可能不單一
01/31 14:22, 23F

01/31 14:23, 3月前 , 24F
找出問題需要專業。何況這邊吵贏了對你有啥實質好處?
01/31 14:23, 24F

01/31 18:46, 3月前 , 25F
問題是看不出起訴被告有什麼勝算
01/31 18:46, 25F

01/31 18:48, 3月前 , 26F
有證據證他故意捏造事實毀你名聲嗎
01/31 18:48, 26F

01/31 20:44, 3月前 , 27F
一、我國不起訴處分有兩種:(1)刑事訴訟法252條的絕
01/31 20:44, 27F

01/31 20:44, 3月前 , 28F
對不起訴,符合10款要件者,檢察官無裁量權,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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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0:45, 3月前 , 29F
不起訴;(2)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相對不起訴,又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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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0:45, 3月前 , 30F
權不起訴,或微罪不舉,只要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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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0:45, 3月前 , 31F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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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0:45, 3月前 , 32F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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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0:51, 3月前 , 33F
二、本案是第二種相對不起訴情形,因被告涉犯刑法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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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0:51, 3月前 , 34F
誹謗罪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刑事訴訟法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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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0:51, 3月前 , 35F
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3年以下微罪不舉的法定刑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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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0:51, 3月前 , 36F
因此檢察官可以依照刑法第57條,綜合衡量被告犯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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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0:51, 3月前 , 37F
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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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0:51, 3月前 , 38F
、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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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0:51, 3月前 , 39F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等情,為不起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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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0:51, 3月前 , 40F
分。
01/31 20:51, 40F

01/31 21:11, 3月前 , 41F
三、從原po文章及留言看來,被告應該有提出醫療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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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11, 3月前 , 42F
證明,足以證明她確實反覆感染性病,而告訴人即原po
01/31 21:11, 42F

01/31 21:11, 3月前 , 43F
無法佐證被告曾經和其他人發生性關係,因此檢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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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11, 3月前 , 44F
推定被告說她從未與你以外的第三人發生性關係這個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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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11, 3月前 , 45F
述是真實的,上述檢方的推論也是符合經驗法則及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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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11, 3月前 , 46F
法則。由於被告提出醫療證明或說法獲得檢方採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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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11, 3月前 , 47F
此足以認定被告基於反覆感染性病導致情緒激憤認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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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11, 3月前 , 48F
原告外遇害她得病,再加上其他間接情事,才會衝去原
01/31 21:11, 48F

01/31 21:12, 3月前 , 49F
告公司說你有外遇,基於上述各種考量認為其情可憫。
01/31 21:12, 49F

01/31 21:12, 3月前 , 50F
四、本案重點不在於你有沒有給生活費,而是被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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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12, 3月前 , 51F
有沒有“誹謗故意”?講話是不是有所本?判斷對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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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12, 3月前 , 52F
要是被告的部分,不是你的部分,因此檢察官調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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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12, 3月前 , 53F
認定被告確實有講那些話,可是“其情可憫”,就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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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12, 3月前 , 54F
值得同情之處,所以依照職權為不起訴處分,這樣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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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21:12, 3月前 , 55F
分符合前面說的法律規定。
01/31 21:12, 55F

01/31 23:16, 3月前 , 56F
雖然名為性病,不是所有性病都只能透過性行為傳染。
01/31 23:16, 56F

01/31 23:17, 3月前 , 57F
這方面最有名的就是皰疹。
01/31 23:17, 57F

01/31 23:18, 3月前 , 58F
發文者指稱本案被告有過激舉動,啥過激舉動? 發文者到底
01/31 23:18, 58F

01/31 23:18, 3月前 , 59F
告被告啥罪名?
01/31 23:18, 59F
文章代碼(AID): #1bkCXzT_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