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maniaque警告一次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本文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bi5lux8 (LAW) [ptt.cc] [問題] 這個選課規則是否有前後衝突?
→
01/24 10:29,
01/24 10:29
三、判決理由
系爭推文是否具有客觀上貶抑性,尚非無疑,但顯然不具有法學上參考價
值,與本看板開放討論之宗旨有違,亦非板友提問求教所樂見之回應。
行為人過往於本看板上之回應雖均有相近似之行文風格,唯仍有提供發文
者法律實務上可能作為方式參考,故過去均尊重個別討論者之言論自由。然
務須提醒行為人,言論自由不能於本看板無限上綱,本看板也不會僅依據回
應次數給予回應者任何獎勵或特權,如非所擅領域,實無必要勉強自己提供
回應。
綜上,處行為人警告一次,一年內如再有類似行為,將兩案併罰。
--
本件不接受申訴,如有異議請逕依流程向小組提出申訴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23.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6067550.A.75F.html
推
01/24 13:44,
3月前
, 1F
01/24 13:44, 1F
→
01/24 13:44,
3月前
, 2F
01/24 13:44, 2F
→
01/24 13:45,
3月前
, 3F
01/24 13:45, 3F
請參考釋字第563號
如涉及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相關的大學自治規則並非不能探討其合理與否
在採取校內申訴之前尋求第三方意見,應無非難必要
再次強調,言論自由同時也包含不發表言論之自由,不回應也是一種回應
→
01/24 13:55,
3月前
, 4F
01/24 13:55, 4F
→
01/24 14:01,
3月前
, 5F
01/24 14:01, 5F
→
01/24 14:02,
3月前
, 6F
01/24 14:02, 6F
推
01/24 14:17,
3月前
, 7F
01/24 14:17, 7F
→
01/24 14:23,
3月前
, 8F
01/24 14:23, 8F
推
01/24 14:35,
3月前
, 9F
01/24 14:35, 9F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臺灣), 01/24/2024 15:44:56
推
01/24 17:31,
3月前
, 10F
01/24 17:31, 10F
推
01/25 17:47,
3月前
, 11F
01/25 17:47, 11F
推
01/26 16:58,
3月前
, 12F
01/26 16:58, 12F
, , 13F
, , 14F
, , 15F
, , 1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