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請問訴願法原處分卷之應提供訴願人閱覽

看板LAW作者時間3月前 (2024/01/11 13:30),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3月前最新討論串1/1
訴願法第 75 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 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58 條第三項「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 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 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請教各位先進幾個問題 1原處分機關送給訴願人的答辯書是否不必包含附件? 實務上如果不包含附件,訴願人須再申請閱覽複印附件才能看到完整文件,且若機關有 補充答辯,訴願人又要再次申請閱覽複印附件。又若機關沒有答辯,只送給訴願辦理單 位一些證據文件,則訴願人就不知道...如此造成複雜麻煩且不公平 2原機關送「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是否必須放入答辯書附件? 實務上,若沒有放入答辯書附件,就算申請複印答辯書及附件,也無法申請到那些證據 資料,且文件項目也都不明,根本無法做法律攻防,而原處分機關可以看到訴願人的所 有文件,立足點根本不平等 3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辦理訴願,環保局送資料給法制局時公文中稱包含原處分卷和答辯書, 本人據訴願法向法制局詢問文件項目細節,申請影印原處分卷,法制局去函環保局, 環保局回覆說更改公文標題,拿掉原處分卷等字樣,等於環保局只交答辯書。如果辦理 訴願沒依照訴願法第75條繳送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這樣的訴願程序是否違法無效? 以上請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181.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4951035.A.D4D.html

01/11 14:23, 3月前 , 1F
1不必;2不必,可另函,而且法律攻防是行政訴訟的事
01/11 14:23, 1F
文章代碼(AID): #1bdtpxr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