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有構成民法第184條的故意侵害他人嗎

看板LAW作者 (晴天)時間6月前 (2023/11/05 18:46),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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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告的訴之理由: 原告於民國108年入住xx市xx區xx街xx號xx樓。入住初期為達建立良好的鄰居關係,曾數 次主動邀請社區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員及xx街xx街xx樓被告之親屬,入戶查看原告之居家擺 設及日常生活條件,以免xx街xx號x樓被告之親屬時不時向管理室投訴原告製造噪音,或 汙然其居家空氣,或當面惡言相向。原告亦曾主動與被告之親屬互留電話,獲悉被告之親 屬電話號碼,以便被告之親屬即時向原告反映其問題進而及適時澄清或解決。詎料被告及 其親屬未曾來電與原告連繫其問題,反倒變本加厲,於民國109年1月起向xx市政府聯合服 務中心處恣意藉故投訴,期間長達2年,有xx市政府人民陳情整合綜合查詢結果(共63筆, 長達19頁)可證。對原告於該期間正常居家生活帶來負面影響甚鉅,原告常常心生有家歸 不得之恐慌,故盡量於周末期間或返台中父母家或女友家,試圖減輕需不時得面對被告之 親屬當面惡言挑尋釁之苦。此期間更因xx市政府各局處不時的來訪,引起左鄰右舍和管理 是異樣眼光,原告更不時有身心俱疲之感。 原告忍無可忍,於民國111年1月亦向xx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陳請阻止xx街xx號xx樓長期 不當舉報,有市府受理民眾陳請事項申請表可證。並於民國111年2月收到市府工務局回函 ,另於民國111年3月收到環保局回函,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人民陳情 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以上是原告的訴之理由大致內容。 然而,原告住處目前已租賃出去給現在的租客,而這次是我自己本人向租客反映他所承租 的住處有水管噪音問題(並非是親屬反映且陳情相關主管機關),而我有向大樓社區主委反 映此事,也有寫存證信函給租客,也有詢問過其它鄰近樓層鄰居是否有聽到相同的噪音, 而我也有錄影錄音內容當答辯狀的證據,也有陳情給環保局。 但原告認為我本人此次行為,屬故意且故技重施,原告還多加理由說我寫字條 (內容是租客若不再出面溝通協調,我本人會採取法律途徑以保權益之內容,但實際上我 還沒對租客提起民事訴訟) 留給租客是造成恐嚇和造成精神壓力過大,向我加重求償精神賠償金額。但我只是依據憲 法第16條行使正當權利。 因此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對我提起訴訟說我故意侵害他人的權利。因此想請 教專業的各位,我此行為是否構成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40.88.1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9181197.A.DA9.html

11/05 21:17, 6月前 , 1F
我看起來像承審法官?
11/05 21:17, 1F

11/05 21:18, 6月前 , 2F
以書狀內容看當然有機會
11/05 21:18, 2F

11/05 21:27, 6月前 , 3F
權利百百種,你也寫清楚...
11/05 21:27, 3F

11/06 09:42, 6月前 , 4F
被告就乖乖花錢找律師,別總想上來問免費的好嗎
11/06 09:42, 4F
文章代碼(AID): #1bHtADs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