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公然侮辱
如題 最近遇到了有關公然侮辱的問題
在去年某一篇新聞下面留言的某句話
讓當事者感到不開心
從而被提告
說真的我覺得自己只是針對新聞本體評論
不覺得自身是在攻擊對於新聞當事者
在這裡引述法條: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定義感到模糊
在不知情新聞當事人之真實身份情況下
是否能構成毀損他人名譽之證明?
而不是只是單純對新聞本人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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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9/19 22:24,
7月前
, 1F
09/19 22:2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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