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提告略誘罪

看板LAW作者 (danielmaribe)時間1年前 (2023/01/03 13:15),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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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nielmaribe (danielmaribe)》之銘言: : 請教版上各位!以下狀況能提告刑法略誘罪嗎? : 狀況: : 1.夫妻因妻子私人債務問題(跟地下錢莊借錢)無法處理因夫方不想幫忙處理她個人的 : 題導致夫妻失去信任基礎不和!便心生怨恨遂躲回娘家。 : 2.夫妻有一名子女。在事發前原請外公外婆協助於小學前照顧就學(平常日)。該子女 : 指定之居所為夫方(戶籍所在)平時假日都會由父母帶回同住處所相處。 : 3.妻子自因私人債務問題回娘家躲便拒絕將小孩帶回居所。期間多次違反求的親權行使 : 小孩所有事舉凡就學、活動她自行決定未告知使夫這邊在關心與行使親權受到阻礙)。 : 總結:妻子賴娘家期間因小孩有說明需要媽媽帶他回家他就會回家!夫多次請妻將孩子 : 回家!但妻子卻拒絕!理由是她沒阻擋夫將小孩帶回家但小孩不跟他回家!(很明顯故 : 抓小孩心理將問題推給小孩)實質上則是故意阻礙親權的行為並將小孩帶離原居所!因 : 孩未成年需受到雙方監督且妻因個人問題也未尚未提離婚(其應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處所 : 尚在夫方)、很明顯故意擺爛狹怨報復心態!一付小孩要我帶回去你帶不走你奈我何的 : 態!此狀況可以提告略誘請她返還子女嗎 補充說明:剛才有版友提到講的好像母親沒有辦法行使親權!這邊說明並沒有說母親無法 行使!但她行使是未尊重其中ㄧ方! 之前查的說明是: 略誘罪構成要件其一是,行為人要在客觀上有「略誘」的行為,而所謂「略誘」,是指「 行為人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其他不法的方法,使被誘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例 如:無正當理由,強行把未成年人從有親權人的家中帶出家門並拒絕返回) 另外,略誘罪的行為主體,並沒有限制,所以,如果當監督權人有數人時,有親權人的一 方(如父母一方),如果有略誘行為,還是有可能會構成略誘罪。 這樣算浪費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49.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72722938.A.2D4.html

01/03 14:33, 1年前 , 1F
以前確實是如你第三段貼的這樣 但去年最高法院有再做新
01/03 14:33, 1F

01/03 14:34, 1年前 , 2F
的闡釋 基本上不能單純以惡意帶走妨礙一方親權行使為判斷
01/03 14:34, 2F

01/03 14:36, 1年前 , 3F
需就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如果帶走子女一方是對子女有利的
01/03 14:36, 3F

01/03 14:36, 1年前 , 4F
就不會成罪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判決可以參考
01/03 14:36,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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