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傷上加傷,請問該如何認定?
原本已經受傷之人
卻又因為他人的過失,再次傷害到相同的部位,使原本的傷勢更加嚴重
但問題是,原本受的傷是自己弄的,所以沒有去驗傷
而新傷和舊傷又偏偏是相同位置
如果驗傷以後,對方提出 無法證明傷口是原本的,還是二度傷害所加重的
是不是就很難以告成過失傷害?
還是說只要有傷口+傷害事實,不論傷口是不是因為二度傷害加劇
加害者都可以成立過失傷害?
原告需要證明原傷害到新傷害有加重嗎?
還是只要有新傷害+有傷害事實就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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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別人家就是要看別人的優點
要找缺點,在自己家裡找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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