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學被記黑過
※ 引述《Kbart (凱巴特)》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大學被記黑過
: 時間: Mon Sep 26 06:39:51 2022
妳的題目跟訴求是什麼?
消除大學記過?
指控對方誣告?
看起來是前者,但妳搞不清楚狀況,以為自己能拿後者逼迫校方同意前者。
妳現在的邏輯跟訴求,87分類似拿客運違規影片要賣客運公司10萬。
不是不可以,是不可能!
: 跟兩年前在巴哈姆特的爆料有關
: https://forum.gamer.com.tw/C.php?bsn=60076&snA=6011560
:
: 當時的學務長鄭瑞隆,誣指我是爆料文的作者
:
: 甚至還在一年後對我誣告加重誹謗
:
: 不起訴書發出後還被一併被認證該懲處有問題
:
如果一定要標定,這裡是分水嶺。
妳收到不起訴處分後,有提出誣告的訴訟,才有可能指對方誣告。
妳沒提告,憑甚麼說對方是誣告?
對妳不起訴≠對方誣告喔!
有一個通姦除罪前的經典案例,好像是在新北市。
老公控告老婆跟小王相偕一同去摩鐵通姦。
兩人被捉到時,共浴按摩浴缸還十指緊扣。
這個老公當時應該還沒被看過綠帽老公捉姦交戰手冊,急了!
聽膩了孫燕姿的綠光,想要捍衛自己的權利。
然後…
法官判決兩個人無罪。
判決書再三強調法官自己也不相信兩個人清白,但依法就是判決無罪。
昭告天下自己戴綠帽的老公居然拿老婆跟小王沒輒!
不捉姦、不提告,大家還未必知道他戴綠帽。
通姦罪最重要的重中之重,就是妳的證據要能之證明兩個人有性器官的結合。
很瞎!
只有極少數個案的法官能秉持正義,拿心中那把尺判決小王or小三敗訴。
就跟上面所提到的案例一樣。
十指緊扣不清白≠通姦
不起訴處分≠對方誣告
學校可能跟那個綠光老公一樣,證據不足or未蒐集足夠有效證據證明。
: 然而至今中正大學仍態度強硬堅決認定懲處沒有問題而不肯撤回
:
: 當時的懲處過程如下:
: 1.本應由系上先進行處理的事件,學務處卻直接插手不讓系上介入調查
: 2.進行懲處時全都是由非系上老師決議
:
以上妳說的很簡略。
看起來妳的訴求是系上自己處理,不必由學務處介入?
簡單說,已經演變成司法案件,學校拉高規格介入,妳是在反對幾點幾分?
妳覺得自己被冤枉,校方拉高規格審查、處理,不是更應該可能還妳清白嗎?
看不懂妳的認知。
非系上非直接關係,反而可以更客觀審查與決議,哪不好了?
:
: 不過該事件已經過了四年
:
: 只要學校態度強硬堅決不撤,是不是無解了?
:
: 還是直接對鄭瑞隆提告誣告比較有機會?
: (黑過是鄭瑞隆記的,因此有權限撤回黑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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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4145593.A.086.html
: 推 JustSad: 收到不起訴處分+對方強硬,為何當時不告對方誣告? 09/26 09:45
: → JustSad: 簡單說,不管你有沒有超過追訴期限,你現在提告99%不起訴 09/26 09:46
: 沒興趣提告,就這麼簡單
: 而且誣告是公訴罪,追溯時效20年
: 噓 JustSad: 沒興趣提告~管他追訴期跟是不是非告訴乃論,來耍寶嗎? 09/26 11:17
: → JustSad: 不想提告,來法律板? 09/26 11:18
: 這篇主要是問行政訴訟的問題
: 拖這麼久是不是來不及了?
: 誣告是用來以刑逼民的最後手段反而不是本篇主要想問的
: → JustSad: 告不成誣告還想以刑逼民?不會被起訴或定罪自己逼自己? 09/26 11:58
: → JustSad: 不管你有沒有本事、想不想告,不會起訴、不會定罪… 09/26 12:00
: → JustSad: 還是妳覺得『可能上法院』會對對方產生巨大心理壓力膽怯 09/26 12:02
: → JustSad: 如果妳陳訴屬實,應該是告對方妨害名譽,但妳不想興訟。 09/26 12:05
: 講清楚一點好了
我覺得妳補充的還是沒有很清楚。
感覺還是有點避重就輕。
: 之所以會說鄭誣告,原因如下:
: 鄭向地檢署誣指靠北中正的某篇文章的作者就是我這個本人
所以告妳的依據有爭議嗎?
對方的依據如果是妳附上的網頁內容,依據就是「慢慢二號」這個帳號。
按理、按例,偵查佐接受報案後,會去函要求提供註冊資料。
除非妳註冊假資料or帳號借給別人發文。
否則這個帳號登記的是妳,他們第一時間會找的就是妳。
: 但是事實上那篇文章的作者是誰沒人知道,鄭的指控無憑無據
事實上,妳現在補充的參考價值趨近於零。
法院跟檢察官主要看的是妳們雙方能提供的證據,不是幻想or講屁話的能力。
如果真心覺得對方是『指控無憑無據』,一定要好好把握這千載難逢的契機~
控告對方誣告!
錯過這一回,可能今生無緣再遇。
: 已經符合捏造事實,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
…
這一句話我當沒看到,妳以後不要再說這種話,只會讓妳的敵人笑噴。
: 大意:
: 鄭隨便拿網路上的某篇文章,直接向地檢署誣指我就是作者並提告
: ※ 編輯: Kbart (223.138.61.22 臺灣), 09/26/2022 12:24:36
不管妳是原po還是轉貼,如果真有毀謗他人名譽,被提告≠對方誣告。
妳的主要訴求是撤銷記過懲處。
我覺得妳應該做方向是功過相抵or真有被誣賴就提告對方誣告。
不想提告捍衛自己的名譽與權利。
卻認定對方誣告,以為能以刑逼民,想拿此鬼邏輯當談判籌碼?
1、誣告的部分,妳只查對自己有利的部分看。
不想告,有查跟沒查結果不會不一樣。
妳沒告我誣告,我都不見得怕妳了,妳居然還說出許多噴飯言詞~
妳這不叫釘,叫餵!
餵飽校方堅定立場不必鳥妳的訴求!
2、以刑逼民的部分,妳不控告對方刑事訴訟,拿什麼逼?
妳連送對方上偵查庭的能力or勇氣都沒有,逼死的只會是自己!
3、校規記過的部分,校方未必是拿妳是不是原po當記過理由。
轉貼文章,就算不是妳寫的,嚴重影響校譽,本就可能被記過。
簡單說,就類似我能拿到不起訴處分,但是一樣被板主水桶不能解。
一碼歸一碼。
講白一點,可能法官認為妳不是刻意毀謗,或有部分是事實。
但對方告妳並非無的放矢。
對方告不成妳毀謗,妳一樣告不成對方誣告。
記過的部分,要看所有事實及經過,妳提供的資訊不足,其他的不便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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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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