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濫訴真的不能做為恐嚇要件嗎?

看板LAW作者 (接電話Mr.MaBao ^U^)時間1年前 (2022/07/17 22: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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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 引述《meblessme (人身攻擊是爛人)》之銘言: : : 有個人之前加了line : : 要傳資料給我 : : 結果後來臨時找不到他的line : : 就麻煩他改傳簡訊給我 : : 他說要跟我收簡訊費200 : : 後來我剛好找到他的line : : 他就說我詐欺他,要告我 : : 這樣真的讓我很不舒服 : : 濫訴真的不能當恐嚇條件嗎? : 不能。 : 因為訴訟權是憲法規定的人民基本權。 : 所以既然是行使基本權,提告的行為本身就沒有不法。 : 提告的行為沒有不法,揚言提告更沒有不法可言。 : 看一下恐嚇罪的刑法法條: : 第 305 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法條來看,應該很清楚了。 : 縱使對方有揚言濫訴的行為,但很難說濫訴是危害於安全的加害行為。 : 以上 那如果是 我要找民意代表/議員/立委等來處理你 叫他們處理,叫他們找你老闆,叫老闆把你開除 這樣算不算恐嚇呢? 如果第一段改成 黑道流氓,那應該就算毫無疑問 但如果是民代之類的,算嗎?雖然我們的民代....(ry 還有 叫你老闆把你開除,算是財產之事吧 但感覺老闆被民代叫一下就會聽的話,好像也怪怪的 那這樣會涉及恐嚇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42.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8067476.A.B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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