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算是誹謗罪嗎?

看板LAW作者 (凱巴特)時間2年前 (2022/05/15 02:1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ultratimes (接電話Mr.MaBao ^U^)》之銘言: : 最近快篩試劑引發的排隊問題 : 但常常有電腦系統出問題,以至於買不到 : 買不到的人覺得相當氣憤 : 因此嗆店家說 : 你,買不到就是你們系統的問題 : 不要給我牽拖政府怎麼樣 : 反正就是你們的問題,不要給我扯東扯西扯政府 : 但事實就是政府的系統出問題 : 但卻直接對藥局嗆不要扯政府,就是你們的問題 : 這樣有可能成立誹謗? 因為買不到快篩是事實,但我硬要改他的理由會成立嗎? : 還是要明明買得到快篩,但我卻說他有問題才是誹謗? 只是分享自己的見解,並非完全正確有錯請糾正^^ 我看過幾份不起訴書,刑法310絕大部分不起訴的理由都是311-3,其次是310-3 刑法311-3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刑法310-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0-3就是俗稱的有做謊稱沒做再告你誹謗,跟本文的case無關 因此本文主要探討地檢署「如何解釋言論屬於可受公評」 電腦系統到底是藥局的問題還是政府的問題,一般市井小民很難進行查證 這個時候鄉民跳出來罵藥局或是罵政府 因為權力的不對等,被罵的那一方反而是要主動拿出證據證明不是自己的問題 而不是「被罵?先告鄉民加重誹謗再說!」 理由是這些證據都在權力較大一方之手,鄉民根本不可能拿到 故鄉民在罵某某某單位搞黑箱,地檢署大多認定是可受公評 並非認證鄉民說的是事實,而是某某某單位一直不拿出證據證明鄉民誹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71.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2551973.A.06C.html
文章代碼(AID): #1YV_4b1i (LAW)
文章代碼(AID): #1YV_4b1i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