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條的解釋問題
Hello 法律版的大家好
最近因為辦理一些紐西蘭進口的商品碰到在新加坡中轉的關係
貨物卡在海關無法放行 原因是台紐FTA裡面第三條第六點
條文如下
(六) 為證明符合本協定第三章第九條直接運輸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提出相關商業貨運文
件;如貨物經第三國或地區轉運者,得提出未在該國或地區進行後續製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
想請問一下
這樣的話
相關商業貨運文件及
未在該國或地區進行後續製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就法條的解釋來看
是 必需要提供 還是提供或不提供皆可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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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52.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1137005.A.B50.html
※ 編輯: germania (61.230.52.11 臺灣), 04/28/2022 17: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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