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條的解釋問題

看板LAW作者 (囧)時間2年前 (2022/04/28 17:10), 2年前編輯推噓4(402)
留言6則, 4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1
Hello 法律版的大家好 最近因為辦理一些紐西蘭進口的商品碰到在新加坡中轉的關係 貨物卡在海關無法放行 原因是台紐FTA裡面第三條第六點 條文如下 (六) 為證明符合本協定第三章第九條直接運輸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提出相關商業貨運文 件;如貨物經第三國或地區轉運者,得提出未在該國或地區進行後續製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 想請問一下 這樣的話 相關商業貨運文件及 未在該國或地區進行後續製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就法條的解釋來看 是 必需要提供 還是提供或不提供皆可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52.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1137005.A.B50.html ※ 編輯: germania (61.230.52.11 臺灣), 04/28/2022 17:28:42

04/28 17:29, 2年前 , 1F
得,表示非必要、可選擇
04/28 17:29, 1F

04/28 21:45, 2年前 , 2F
得 翻成 可以 可以提供 也可以不提供
04/28 21:45, 2F

04/29 04:39, 2年前 , 3F
簡單講:海關"要"資料時,你就"得"提出
04/29 04:39, 3F

04/29 04:40, 2年前 , 4F
如果是"應",申請時就"一定"要提出
04/29 04:40, 4F

04/29 09:14, 2年前 , 5F
行政法的"得" 作為"應"解釋對你比較方便
04/29 09:14, 5F

04/29 09:14, 2年前 , 6F
不要和自己的利益過不去
04/29 09:14, 6F
文章代碼(AID): #1YQbdjjG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