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838條第3項的問題
各位先進好
讀解體書卡住向上來問大家
有關96年司法官第2題
甲將其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後,復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丙,供丙在其上興建 B 屋
營業。嗣後丙向丁融資借款,遂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丁,以資擔保。在地上權及抵
押權存續中,丙為擴大營業在 B 屋上增建一層 C 屋。試問:(25 分)
乙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 B 屋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丁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 C 屋及 A 地之地上權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其中:
嗣後丙向丁融資借款,遂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丁
此部分是不是會違反99年修法後的
838條第3項而無效呢
民法第 838 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謝謝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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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3/15 20:30,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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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0:30, 1F
K大 我了解
只是那個物權解體書的作者
原本依修法的內容再寫一次擬答
惟這題沒有 才想說上來問問
推
03/16 01:16,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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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1:16, 2F
不回答問題請不要鬧版 已檢舉
推
03/16 06:44,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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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9:45,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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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rshmallowH (218.164.220.3 臺灣), 03/17/2022 08: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