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838條第3項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u質台妯)時間2年前 (2022/03/15 18:12), 2年前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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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讀解體書卡住向上來問大家 有關96年司法官第2題 甲將其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後,復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丙,供丙在其上興建 B 屋 營業。嗣後丙向丁融資借款,遂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丁,以資擔保。在地上權及抵 押權存續中,丙為擴大營業在 B 屋上增建一層 C 屋。試問:(25 分) 乙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 B 屋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丁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 C 屋及 A 地之地上權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其中: 嗣後丙向丁融資借款,遂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丁 此部分是不是會違反99年修法後的 838條第3項而無效呢 民法第 838 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謝謝大家指教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221.1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7339140.A.491.html

03/15 20:30, 2年前 , 1F
96年考試的詳解自然是根據96年當時的法狀況擬定的啊
03/15 20:30, 1F
K大 我了解 只是那個物權解體書的作者 原本依修法的內容再寫一次擬答 惟這題沒有 才想說上來問問

03/16 01:16, 2年前 , 2F
可以請教板上大老 q135 ,他最懂
03/16 01:16, 2F
不回答問題請不要鬧版 已檢舉

03/16 06:44, 2年前 , 3F
噓2樓。
03/16 06:44, 3F

03/16 09:45, 2年前 , 4F
某m是因為臉被打到腫起來 所以才惱羞成怒口不擇言?
03/16 09:45, 4F
※ 編輯: marshmallowH (218.164.220.3 臺灣), 03/17/2022 0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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