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上訴二審問題

看板LAW作者 (Love Psychedelico)時間2年前 (2022/01/24 21:14), 2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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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conted (沉重甜蜜的負荷)》之銘言: : 一審我方贏了 : 被告要賠將近180萬 : 可是最近收到法院函文 : 對方提起上訴 : 打去問書記官 : 書記官說對方未說明上訴理由 : 好奇未說明上訴理由為何不會被駁回?? : 想請問版上法律達人 : 二審是回原法院審理嗎?由同一個法官審理? : 還是不同法院審理?不同法官審理?(二審是三個法官?) : 上訴對方不需要說明上訴理由嗎? : 因為我們有請律師 : 想請問假如上訴駁回 : 是法官看完上訴書狀理由不合理,在還沒開庭就駁回?? : 還是在庭上經過雙方辯論再駁回? : 想請問我們是交通車禍案件 : 二審對方翻盤的機會大嗎? : 我們做過2間醫院的勞動力減損 : 交通事故也經過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 : 對方嗆聲不賠半毛 簡要回答如下: 一、 對方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狀會先寄給一審法院原承辦股書記官 檢卷好後 會再送二審法院分案審理 二審通常是高等法院 看地域管轄 例如一審是新竹地院以北、宜蘭地院的話 二審是臺灣高等法院 一審大多是獨任審理(1個法官) 二審則是合議庭(3個法官) 二審會先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 (爭點整理、調查證據) 準備程序終結後再由合議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 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 審判長應先命補正 不得逕行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 補充:民事訴訟法第444-1條已規定: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因此絕大多數情形是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聲明狀 之後再補提上訴理由 三、 受命法官看完上訴理由狀認為不合理 還是要排準備程序庭期 不能直接駁回 因為二審是合議庭審理 要進行言詞辯論後 經合議庭評議後才能下判決 四、 交通車禍案件 請求受有損害項目大多為 1.醫療費用 2.醫療輔具及雜項費用 3.看護費用 4.交通費用 5.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 6.勞動能力減損 7.慰撫金等等 這幾項比較常見 (如有死亡結果發生 另可請求喪葬費用) 看被告即上訴人對於哪幾個項目判准之金額有爭執 為二審審理範圍 通常會爭執「沒有單據項目」的情形比較多 二審是否會維持或減少一審判准之金額無法斷言 五、 交通車禍案件 縱使肇事者沒有保險 受害者還是有一些從其他地方可以請求補償的管道 有些法院專精車禍案件的調解委員對這方面蠻熟悉的 有機會可以請教他們 或是跟您的律師諮詢這方面的資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4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3030071.A.B2C.html ※ 編輯: zweigert (111.241.199.138 臺灣), 01/24/2022 22: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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