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事訴訟 既判力 更行起訴問題

看板LAW作者 (問問哥)時間3年前 (2022/01/14 00:46), 3年前編輯推噓4(4026)
留言30則, 7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第一次告: https://bit.ly/2ZZvaxd 第二次告: https://bit.ly/3yWhVxA 第一次判決以「沒有確認利益」而駁回 原告沒有上訴,而是直接以同一個被告,同一個事實向同一個法院告第二次結果勝訴 請問一下為何第二次還可以告? 為何沒有被以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駁回? 具體的理由是甚麼? 願意奉上1000P給回答最好的大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36.1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2092367.A.1ED.html

01/14 01:49, 3年前 , 1F
無確認利益->不具權利保護必要->程序判決->無既判力
01/14 01:49, 1F

01/14 01:50, 3年前 , 2F
民訴249第2項第1款
01/14 01:50, 2F
謝謝,如果沒有更好的或者更詳細的回答者我會發1000p給您

01/14 02:05, 3年前 , 3F
法官見解不同的事常有,但我覺得第一篇比較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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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9:28, 3年前 , 4F
小弟比較支持第二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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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9:31, 3年前 , 5F
被告應沒提出同訴訟標已為確定判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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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9:33, 3年前 , 6F
行政機關通常不會對所有權事實進行認定,應有確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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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0:25, 3年前 , 7F
第一次判決對於所有權歸屬無爭執,且法院認為公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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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應循行政程序解決,所以認為無確認利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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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二次判決被告已否認擁有該車輛之所有權(已移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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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所有權歸屬產生爭議,自然而然就有確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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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院才會繼續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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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打確認之訴之前,通常會建議當事人一定要製造確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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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免得到訴訟上被法官認無確認利益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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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0:41, 3年前 , 14F
兩者的原因事實都是原告不想負擔公法上義務,即使拿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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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並不因此改變監理所對車輛所有人的認定,原告之後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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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0:41, 3年前 , 16F
是會繼續受到收到罰單和稅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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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大去查就會知道,第二個判決是多數說,而且也確實能解決問題 案例一: https://bit.ly/31S8TFW 案例二: https://bit.ly/3KazFL2 案例三: https://bit.ly/30Rv3Yo 案例四: https://bit.ly/2EXtKvs 案例五: https://bit.ly/2GzG3z2 案例六: https://bit.ly/3riEXeG 依據我跟他們交涉的結果,監理機關其實反而希望有這個確認判決 因為他們有些不承認登記名義人拿去給他們看的私法契約書 還有,汽機車有三種費用 1.牌照稅→主管機關是地方稅務局 2.燃料費→主觀機關是交通部公路總局 3.交通罰單→地方裁決中心 這三個地方都有相關的函釋說假設沒有過戶,以實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課徵對象 但是...依據我本人實際跑的結果只有地方牌照稅會承認私法契約書 罰單的部分道交條例有85條可以駕駛人轉移但是他有時間限制而且非常短 總之...只要這三個機關有一個不給你轉,問題就會繼續存在 所以才有很多人都去提起確認所有權之訴。只要有確認判決上面三個機關都會買單 並不會向登記名義人課徵費用,這是本人親身經歷之事,否則會違反自己的函示。 牌照稅函示:財政部83年第12月10台財稅第831625627號函 燃料費函示:依交通部90年5 月 25 日交路 90 字第 038398 號函釋示暨 87 年 12 月 8 日交路 87 字第 009650 號函 ※ 編輯: ejrq5785 (218.173.36.102 臺灣), 01/14/2022 10:59:36

01/14 12:40, 3年前 , 17F
感謝分享
01/14 12:40, 17F

01/14 13:07, 3年前 , 18F
兩份判決的訴之聲明不同,應該是有法律人士教過
01/14 13:07, 18F

01/14 13:09, 3年前 , 19F
第一份聲明是:確認車在97.10.19是被告所有
01/14 13:09, 19F

01/14 13:09, 3年前 , 20F
第二份聲明是:確認車在97.3.27已經不是原告所有
01/14 13:09, 20F

01/14 13:11, 3年前 , 21F
第二份判決書內,雖然有載明原告主張,車已經是被告的
01/14 13:11, 21F

01/14 13:11, 3年前 , 22F
但法院並未判這一塊
01/14 13:11, 22F

01/14 13:14, 3年前 , 23F
所以第二份判決,若監理機關不察,逕予登記,後續可能有事
01/14 13:14, 23F

01/14 18:22, 3年前 , 24F
感謝分享
01/14 18:22, 24F

01/14 20:58, 3年前 , 25F
有點好奇,第二個確認判決勝訴後,行政機關之後罰單要寄給
01/14 20:58, 25F

01/14 20:58, 3年前 , 26F
誰?
01/14 20:58, 26F

01/14 21:50, 3年前 , 27F
基本上這判決對監理機關沒用,罰單還是照罰車主
01/14 21:50, 27F

01/15 00:16, 3年前 , 28F
不太可能對監理機關沒用,法院都已説車不是原告的。
01/15 00:16, 28F

01/15 08:12, 3年前 , 29F
可能又會再來個行政訴訟,牌照登記是車主
01/15 08:12, 29F

01/15 08:13, 3年前 , 30F
並非以 所有權人 為 登記人
01/15 08:13, 30F
文章代碼(AID): #1Xu5TF7j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