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收到匿名EMAIL恐嚇..

看板LAW作者 (凱巴特)時間4年前 (2021/10/13 03: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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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01:26,
刑法305是成立的,所以本篇討論重點應該是執行力問題
10/08 01:26
剛看了一下通保法11-1 申請調閱通聯記錄似乎是可行的 1.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 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 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3.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 、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 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法律人和鄉民常常在嘴的最重本刑三年以上 就是指通保法11-1-1 通保法11-1-3有把恐嚇這項犯罪排除在11-1-1之外 (恐嚇最重本刑兩年) 刑法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不知道本魯見解是否有誤 貼上來討論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56.1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4068796.A.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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