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單純在網路上公佈他人病歷

看板LAW作者 (novia)時間3年前 (2021/03/16 18:53), 編輯推噓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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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TTY2108 (肥好想進台大呀)》之銘言: : 這樣會有個資法中的刑事責任嗎? : 阿肥記得個資法在105年修法 : 變成要有損及他人利益 : 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 : 才符合構成要件 : 如果只是單純公佈病歷沒有營利之類行為 : 是否不會構成個資法第41條?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新聞稿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之「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本院刑事大法庭於今日宣示裁定,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 利益。 壹、本件法律爭議: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 「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貳、理由摘要: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3 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 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修法過程中,並未採納行政院將舊法第41條第1 項除罪化 之提案,而係通過立法委員李貴敏等28人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 之利益」為構成要件之提案。亦即,新法第41條存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兩種意圖型態。 一、「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者,此行為人之目的既在於造成他人之損害,即與「意圖 營利」之意義截然不同,從修法歷程中提案立法委員之說明及最終將此一意圖型態納入新 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顯示出立法者並未完全排除「非意圖營利」而侵害個資行為之可罰 性。再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原係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以觀,此部分應不限於財產 上之利益。 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之「利益」究何所指?固無從由修法歷程中明確 得知。然新法第41條既係修正舊法第41第2 項文字而來,且維持該項之法定刑度,參諸舊 法第41條第2 項係以「意圖營利」為要件,此部分應循原旨限縮解釋為財產上之利益。何 況,我國法制上,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為犯罪構成要件者,普遍見於財 產或經濟犯罪,顯然所指之「利益」係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新法第41條既亦以之為犯罪構 成要件,就文義解釋而言,自應為相同之解釋。 綜上,無論由新法第41條之修法過程或我國法制觀之,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 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238.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5891988.A.44C.html

03/16 20:08, 3年前 , 1F
這我早就看過了,但我疑問是,公佈他人病歷(如連勝文
03/16 20:08, 1F

03/16 20:08, 3年前 , 2F
的槍傷),讓大家公評傷勢是否造假,這到底損及他什麼
03/16 20:08, 2F

03/16 20:08, 3年前 , 3F
利益?病歷也是合法管道取得(如閱卷),這樣也會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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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20:08, 3年前 , 4F
資法的刑責嗎?或對方只能民事求償?
03/16 20:08, 4F

03/17 08:26, 3年前 , 5F
閱卷也得相關人士才能閱卷,又不是每個人説閱就能閱
03/17 08:26, 5F

03/17 08:26, 3年前 , 6F
但你公開是對所有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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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08:28, 3年前 , 7F
難道卷裡有的都能公開?卷裡可能還有名字電話地址身份證
03/17 08:28, 7F

03/17 08:28, 3年前 , 8F
甚至信用卡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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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08:28, 3年前 , 9F
病歷本身就是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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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16:57, 3年前 , 10F
病歷在第6條明定除特定條件不得蒐集、處理、利用
03/17 16:57, 10F

03/17 17:02, 3年前 , 11F
只要你對病歷的蒐集、處理、利用不是特定條件都違法
03/17 17:02, 11F

03/17 17:02, 3年前 , 12F
跟是否涉及利益無關
03/17 17:02, 12F

03/17 17:06, 3年前 , 13F
喔忘了看41 42條的罰則 未經同意公布他人病歷不就
03/17 17:06, 13F

03/17 17:06, 3年前 , 14F
損害其隱私權? 這不就算是損害他人之利益?
03/17 17:06, 14F

03/17 20:28, 3年前 , 15F
利益跟權利不一樣,否則任何公佈個資的行為都會構成刑
03/17 20:28, 15F

03/17 20:28, 3年前 , 16F
責,因為都侵害隱私權,又因為閱卷合法蒐集病歷有個資
03/17 20:28, 16F

03/17 20:29, 3年前 , 17F
法第六條之合法事由可以合法蒐集
03/17 20:29, 17F

03/17 21:36, 3年前 , 18F
麻煩看清楚我問題,我是問什麼時候構成「刑責」,一般
03/17 21:36, 18F

03/17 21:36, 3年前 , 19F
而言只能民事求償才符合105年修法意旨
03/17 21:36, 19F
文章代碼(AID): #1WK8uKH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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