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程序法173第二項是行政處分嗎

看板LAW作者時間3年前 (2021/03/05 21:24),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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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公務人員不當使用行政程序法173條第二項拒絕受理陳情 陳情人想以行政救濟訴願請公務人員受理 請問這個符合行政訴願法裡所指的行政處分嗎 行政訴願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我有問市政府人員得到不確定的答案 所以上來尋求解答 行政程序法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32.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4950671.A.D41.html

03/05 21:32, 3年前 , 1F
不是行政處分的話 你就提第2條第1項的訴願阿
03/05 21:32, 1F

03/05 22:14, 3年前 , 2F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03/05 22:14, 2F

03/05 22:14, 3年前 , 3F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
03/05 22:14,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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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仍一再陳情者。
03/05 22:14, 4F

03/06 11:40, 3年前 , 5F
按173條不予處理的性質是觀念通知吧
03/06 11:40,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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