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約結束、強執點交前動產搬遷幾次?

看板LAW作者 (WannabeKai)時間5年前 (2021/02/20 19:48), 5年前編輯推噓3(3021)
留言24則, 5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大略說明下情況,多層樓不動產租賃契約有公證, 今年1月31日租約到期,去年10月5日即通知不續約,房東很早之前即知道租客不願意搬遷, 租客多次表示店面裝潢昂貴,不願意不續約,甚至與房東討要其聲稱值400萬之裝潢費用, 實際之殘值沒估過 今年2月1日依公證書聲請租賃物返還的強制執行,因為過年法院休息的關係, 到2月19日強執費用的單子才寄出(今天20日還沒收到,但問過書記官了19日寄出) 同時租客於2月19日在租賃物內燒炭試圖自殺,說要與店面共存亡,鄰居聞到味道通知房東後有會同警方與消防隊救出 租客出院後,因為執行費價格很高(1X萬,6位數), 與租客討論後,雙方口頭上同意他若願意在繳執行費前搬遷就退剩餘押金+執行費 但是點交上達不到共識,因為燒炭事件後房東為了避免租客再次進入屋內行危險舉動,直接換了門鎖和鎖住窗戶, 現在進入屋內需要房東在的情況下才行, 租客同意搬遷,但聲稱沒錢請搬家公司,需要一個星期每天搬才能搬遷,想要先拿部分押金, 房東不同意(擔心拿了錢就不願意搬了,又不同意點交,還是要付強執費用) 這種情況下,房東可以只開放一天給對方搬,對方搬不完說這樣沒點交完成,之後還是要回來搬嗎? 房東很忙的...不可能整個星期每天都來盯著他,不看著他可能馬上又想自殺了 沒強執的情況下點交應該要雙方都同意點交完成吧?不可能房東說點交完成了就算了? PS.公證書上有載明,點交完成後租賃物內遺留之財產視同拋棄所有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12.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3821727.A.DC2.html

02/20 19:54, 5年前 , 1F
現在房東這邊在想,如果租客願意給一個地點存放那些電
02/20 19:54, 1F

02/20 19:54, 5年前 , 2F
器、傢俱的話,房東自己找搬家公司一天內搬到特定地點
02/20 19:54, 2F

02/20 19:54, 5年前 , 3F
,搬遷費從押金扣,但租客似乎不同意…
02/20 19:54, 3F

02/20 20:07, 5年前 , 4F
這種會自殺的租客,房東聰明一點的話,給他搬家費都
02/20 20:07, 4F

02/20 20:07, 5年前 , 5F
要趕快送人走。
02/20 20:07, 5F
但對方討要的價格是400萬元...

02/20 20:09, 5年前 , 6F
像我點交法拍屋,大都是給點搬家費來解決,走法院點
02/20 20:09, 6F

02/20 20:09, 5年前 , 7F
交未必比較好。
02/20 20:09, 7F

02/20 20:11, 5年前 , 8F
凶宅房價從打八折到打五折都有可能,搬家費算什麼?
02/20 20:11, 8F

02/20 20:13, 5年前 , 9F
像這種想解決問題又想省錢的 多數的結果是不盡人意的
02/20 20:13, 9F
我覺得想花錢解決問題但對方依然開高價的房東比較可憐

02/20 20:14, 5年前 , 10F
現在就是強執繳費前看他要不要拿強執費用等值的搬遷費
02/20 20:14, 10F

02/20 20:14, 5年前 , 11F
(租賃物是多層樓店面,執行費有6位數),對方說想拿又
02/20 20:14, 11F

02/20 20:14, 5年前 , 12F
想要每天房東看他搬
02/20 20:14, 12F

02/20 20:15, 5年前 , 13F
六位數都不能解決的話,房東的想法就是直接繳強執費了
02/20 20:15, 13F

02/20 20:15, 5年前 , 14F
,反正對方現在也進不去
02/20 20:15, 14F

02/20 20:18, 5年前 , 15F
"對方現在也進不去" 嗯...
02/20 20:18, 15F
有強制罪房東也認了,消防隊都來了警察那也有立案,完全有足夠理由讓他不再進去行危險舉動了?

02/20 20:19, 5年前 , 16F
先前租客大開口說要400萬才肯走,還真的去提民訟但沒
02/20 20:19, 16F

02/20 20:19, 5年前 , 17F
繳裁判費,房東不可能掏400萬出來的,都比幾年租金貴
02/20 20:19, 17F

02/20 20:19, 5年前 , 18F
02/20 20:19, 18F
※ 編輯: kevingamer (36.228.112.191 臺灣), 02/20/2021 20:44:10

02/20 20:41, 5年前 , 19F
花點錢邀請親友或信任的人在現場監督。
02/20 20:41, 19F
我就是房東親友,消防隊去救時我有去幫忙,以對方的精神狀態很可能進去了也不會在搬東西,如果有危險舉動能叫警察,但很可能直接坐在裡面不走,警察來了再假裝搬東西 ※ 編輯: kevingamer (36.228.112.191 臺灣), 02/20/2021 20:48:12 仔細想想,我還是建議房東直接強制執行好了,不應該與這種租客商量,直接公權力下去比較省事 只是,強制執行前對方要來拿東西可能還是得讓對方進去,但能不能以「有鑰匙的房東再跟你約時間」等理由拖延? 他現在店裡面雖然都是燒炭的灰,但冰箱、收銀機、電視等的確都還是有價值的 ※ 編輯: kevingamer (36.228.112.191 臺灣), 02/20/2021 20:52:53

02/22 09:55, 5年前 , 20F
幸好你們有公證
02/22 09:55, 20F
除非是可信任、都沒出過問題的老房客,房東那才不會去公證 其實公證也沒有想像中的好,出事了也不關公證人的事,出事了還是得自己花時間、成本爭取自己的權利, 但真的能省下好幾個月的訴訟、勝訴再強執的時間 說真的,以前覺得法律上偏袒租客,現在看了房東根本虧爆,租金要兩個月不繳才能走程序, 租期結束後不點交還能賴著,還有鬧自殺、房價大跌的風險... 而且簽約前也不可能每次都找徵信社,對方當下也沒前科,事後也能再脫產,就算綁個保證人也能做一樣的事 這契約再怎麼訂,也頂多有危險舉動、警消立案就立刻解除契約,還是沒辦法直接拿房子回來 ※ 編輯: kevingamer (36.228.112.191 臺灣), 02/22/2021 11:09:22

02/22 15:48, 5年前 , 21F
不管有沒修法 不動產租賃案件是真的蠻偏袒房客 人質在
02/22 15:48, 21F

02/22 15:49, 5年前 , 22F
手 要錢沒有 所以有些房東如果遇到好咖 能留就留
02/22 15:49, 22F

02/22 16:53, 5年前 , 23F
房屋租賃本來房東就是弱勢,房客開大絕鬧自殺,房東
02/22 16:53, 23F

02/22 16:53, 5年前 , 24F
沒嚇到閃尿、半夜睡不著覺,是房東心理素質強大。
02/22 16:53, 24F
文章代碼(AID): #1WCFSVt2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