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竊占不起訴後得否再議已刪文

看板LAW作者 (panmomo)時間3年前 (2021/02/11 15:01), 編輯推噓5(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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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事實有一點冗長(案例中甲為本人好友),謝謝各位專業人士,如有再議可能,將委任律師提起…… 關於本案甲得否再議? 案件事實 一、 甲與乙為相鄰鄰居,住在山上相鄰之平房,甲之A屋有所有權登記,為合法房屋;乙之B屋為違建,該A及B屋座落土地為國私共有土地(國產署及台銀),位於水土保持區及山坡地,(甲A屋有向地主承租土地,有合法承租權,乙B屋並無向地主承租,為竊占狀態),乙於一年前將B屋違建出賣給丙。 原本甲乙通行狀態皆無問題 A屋之後門出口,有一巷道(為日常生活進出通道、瓦斯運送必經之處),該巷道亦為通往B屋正門之必經通道。(即該通道往右為A屋,往左為B屋) 豈料,丙購入違建後,將該巷道不知誰設置之鐵門上鎖(該鐵門多年來均為開放狀態,從來沒有關閉過),丙將巷道據為己有,丙不讓甲自該巷道進出,丙自稱向乙購買違建時,買賣契約載明包函鐵門內為使用範圍,因甲無法自後門出入、亦無法運送瓦斯,甲向丙溝通多次未果,丙堅持將鐵門上鎖,不讓甲通行。(丙並揚言提告甲,如到巷道要告甲侵入住居) (備註:該巷道甲丙皆未承租土地) 其後,地主國產署得知此事,張貼「公告」於該鐵門上,公告內容為「現況未經許可私自設置鐵門封鎖,影響公安,已涉竊占刑責」命丙拆除鐵門,否則將提刑事竊占提告;除公告外,國產署同時並發函命丙繳納五年違約金,「及限期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 二、甲具書狀向地檢署告發 (一) 刑法320竊占。 因甲無法自後門進出,生活起居大受影響,遂向檢察官對乙告發刑法320竊占。 (二) 刑法189條-2阻塞逃生通道罪 該山區,短期內遭不明人士多次縱火,被丙上鎖之鐵門外,為里長設置之滅火器,近期消防員曾致甲家後門尋找起火點,因此,甲亦告發189條-2阻塞逃生通道罪 (三) 水土保持法第32條規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致生水土流失……」本案「未遂犯」亦處罰之 (因本案為山坡地,丙竊占之B屋及巷道亦有水土保持法適用)因丙搬到B屋後,亂砍樹木丟置甲家上方坡地,被甲錄影存證,因山坡大雨恐造成亂砍之樹木掉落到甲家,造成損害,故甲亦因丙竊占及亂砍樹告發水土保持法第32條 三、本案之地主(國產署及台銀)表明並未與丙訂定土地租約,且已提告民事拆屋還地訴訟 四、丙為投資客,到處購買違建轉租,其中好幾間違建,都是未締租約,竊占他人土地。(甲主觀竊占故意應屬該當) 五、豈料,甲獲知檢察官竟然將丙竊占予以「不起訴處分」 本案問題: 問題一、刑法320竊占部分: (甲尚未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甲以竊占罪告發人的身分向地檢署告發,因竊占保護之法益為(財產權、個人法益),唯甲並非該巷道土地所有權人,甲之祖先已經通行該巷道有70年之久,如今甲之通行權受阻,該巷道其他鄰居能證明多年皆開放狀態,請問丙竊占土地,將鐵門上鎖,導致甲之通行權被侵害,甲是否為刑訴232之直接被害人???(好像不太像?)甲可否提起再議??? 問題二、刑法189條-2阻塞逃生通道罪部分: 本案A及B屋均為平房,兩屋之間之巷道不符現行防火巷之認定,亦不符合現行防火間隔之法規,然客觀事實上,該巷道的確是甲之逃生通道,是否符合刑法189條-2「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要件。甲得否以刑法189條-2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再議? 問題三、甲如得以刑法189條-2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再議,效力是否及於刑法320竊占罪 謝謝各位!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770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2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3026887.A.451.html

02/11 15:39, 3年前 , 1F
告訴人始得提出再議,告發人則不得提出再議。
02/11 15:39, 1F

02/11 15:42, 3年前 , 2F
請問甲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嗎?
02/11 15:42, 2F

02/11 15:43, 3年前 , 3F
就問題一及問題二,甲是被害人嗎?
02/11 15:43, 3F

02/11 15:43, 3年前 , 4F
甲是告訴人嗎?
02/11 15:43, 4F

02/11 19:01, 3年前 , 5F
竊占當然不起訴啊 你對土地沒權利哪有資格告竊占
02/11 19:01, 5F

02/11 19:02, 3年前 , 6F
就算有袋地通行權問題 也是民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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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9:02, 3年前 , 7F
還有 沒有什麼客觀事實叫做逃生通道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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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9:22, 3年前 , 8F
非親屬間之竊佔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以告訴為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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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9:22, 3年前 , 9F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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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9:23, 3年前 , 10F
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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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9:23, 3年前 , 11F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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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9:25, 3年前 , 12F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限於受害人,任何人皆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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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9:25, 3年前 , 13F
告發人。
02/11 19:25, 13F

02/11 21:01, 3年前 , 14F
所以本案甲320及189-2皆不得提起再議?
02/11 21:01, 14F

02/11 21:31, 3年前 , 15F
因為不可以再議,因此也不用委任律師寫再議書狀,請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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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1:31, 3年前 , 16F
大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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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1:55, 3年前 , 17F
告發人就沒有再議的權利,看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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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1:55, 3年前 , 18F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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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1:59, 3年前 , 19F
聲請再議是告訴人的程序上權利,告發人不可能收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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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1:59, 3年前 , 20F
起訴處分書,無從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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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1:59, 3年前 , 21F
另外私人住宅間的通道,跟刑法189-2的「公共場所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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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1:59, 3年前 , 22F
生通道」客體也不符,這件循民事解決才對,你何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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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1:59, 3年前 , 23F
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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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9:27, 3年前 , 24F
可是刑訴法255條規定 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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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9:27, 3年前 , 25F
緩起訴……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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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9:27, 3年前 , 26F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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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9:27, 3年前 , 27F
及辯護人。告發人應該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吧?還是我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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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9:27, 3年前 , 28F
解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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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3:19, 3年前 , 29F
重點是告發人沒有再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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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3:34, 3年前 , 30F

02/12 13:35, 3年前 , 31F
上面案例很值得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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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4:34, 3年前 , 32F
因為本案竊占罪明顯成立,只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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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4:34, 3年前 , 33F
無法提起再議,請律師也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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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4:36, 3年前 , 34F
除非有什麼巧門,或是模糊地帶,能讓告發人同時是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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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4:36, 3年前 , 35F
……
02/12 14:36, 35F

02/12 14:46, 3年前 , 36F
還有,地主已經對丙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甲是否亦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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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4:46, 3年前 , 37F
請律師以訴訟參加人身份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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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15:52, 3年前 , 38F
建議原PO去付費向精通不動產領域的律師諮詢。
02/12 15:52, 38F

02/12 16:30, 3年前 , 39F
開工後朋友會找律師寫民事參加訴訟書狀
02/12 16:30, 39F

02/13 00:44, 3年前 , 40F
有沒有再議權,看不起訴處分書不是一目瞭然嗎?
02/13 00:44, 40F
文章代碼(AID): #1W9DP7H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