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做完筆錄後可以再補寄文件補述筆錄內容?

看板LAW作者 (==)時間3年前 (2021/02/05 19:14),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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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打擾, 我今有到地檢署做妨礙名譽筆錄, 但對方委託的律師, 針對我在動保處協調的內容部份, 要求把他的陳述補上筆錄裏, 要書記官寫成我先要錢也要貓, 然後又向動保處檢舉造成威脅恐嚇取財嫌疑,會再跟他的當事人討論, 我對這一部分的筆錄有疑議, 要求改成 我是先跟動保處檢舉, 然後才有在動保處協調的內容. 但檢察官說現場都有錄影錄音, 就要我事後再補寄資料陳述即可, 我忘記這份文件的名詞是甚麼, 請問有人能告知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59.1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2523679.A.EB7.html

02/05 20:27, 3年前 , 1F
陳述狀,你就算不知道名詞也沒差。
02/05 20:27, 1F

02/05 20:28, 3年前 , 2F
有些人(我)這三個字都沒寫,重點是你補充的內容。
02/05 20:28, 2F

02/05 21:18, 3年前 , 3F
你股別案號和內容有寫清楚就好,什麼狀紙不是很重要
02/05 21:18, 3F

02/06 16:03, 3年前 , 4F
同三樓,重點是案號跟內容,真的要專有名詞,是 刑
02/06 16:03, 4F

02/06 16:03, 3年前 , 5F
事陳報狀
02/06 16:03, 5F
文章代碼(AID): #1W7IYVw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