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勞保條例檢舉與勞資調解是否衝突
晚上好
本身專業不是法律,學習與自己胡亂思考的過程,有了以下想法和問題。也許錯處很多,
包括不精確的用詞,還請各位不要嚴厲指責,不吝予以解惑:
前提:
勞動基準法第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一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申請調解:
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勞動基準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前項為勞工局、勞保局依職權調查確認事業單位有無違法事實後予之相應之行政處分;後
項則為勞資雙方就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爭議之調解。
衡酌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並考量其規範體例,除相關事項規定外,尚課
予雇主一定作為及不作為義務,於違反特定義務時亦有相關罰則,賦予一定之「公法效果
」,其規範具有「強制之性質」。
查勞動基準法作為勞動條件之法律保障最低限度,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除本法有
特別規定外,應不容勞雇雙方以契約自由為由規避之。
換言之,即使勞雇雙方已透過私法調解或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無論勞工有無主動提起申訴
,勞檢單位均應依職權調查勞雇雙方是否違法之事實及應予相應之處理,自不受勞雇雙方
以契約自由為由規避或經勞雇雙方調解或和解拋棄申訴權之條款所拘束。
問題:
調解過程中,雇主要求調解成立(如雇主立刻補滿積欠的加班費、資遣費等調解過程要求
之金額)的條件是勞工必須向勞工局、勞保局提出申訴案件撤銷申請書,(1)其要求是
否合理?(2)後續,勞工向勞工局、勞保局提出申訴案件撤銷申請書,勞工局、勞保局是
否不再依職權調查勞雇雙方是否違法之事實及應予相應之處理?
本文參考資料:
司法院釋字第726號、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工保險條例、
臺勞資字第1971號
(搜尋勞動部解釋令函(https://laws.mol.gov.tw/FINT/index-1.aspx)完全找不到,
該函內文是從相關文章閱讀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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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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