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撿地上的發票這個行為一定是屬於侵占嗎?
常在很多地方看到不管是傳統長條狀紙本發票、紙本電子發票等等
有的被揉爛、有的看起來還很新、有的皺巴巴的很髒
上網查了一下關於撿拾地上發票的行為
很多案例、新聞報導、法學專家、網友分析後都贊同撿拾地上不屬於自己發票的行為屬於侵占罪
而且不論是將該發票占為己有、投入愛心箱裡頭,這些行為都構成刑法的侵占罪
所以很多人的建議是看到發票最好不要去撿起,或者雞婆點把發票送去警察局
因為掉在地上的發票屬於他人的遺失物,非無主物,因此不管是撿起來占為己有還是捐給慈善機構都屬侵占罪
但我有個問題,要怎麼證明當初原發票持有人是不是真的想要有這張發票?
也就是說,他搞不好當初根本就不想要這張發票、覺得這張發票對他而言根本不需要,所以隨地亂丟
那這樣子這張發票不就是無主物了嗎? 畢竟他自己也放棄擁有這張發票的所有權了啊
那麼報導和律師憑什麼說掉在地上的發票一律都屬於他人的遺失物呢? 而且隨手撿起地上的發票投進愛心箱這樣的行為一律都屬於侵占,因為地上的發票不管怎樣都不屬於無主物?
還有,如果他當初本來就不想擁有這張發票而隨地亂丟,之後APP又告知他這張發票中了獎
這樣他還有權力改變宣稱這張發票是屬於他的嗎?
原本亂丟的意圖是不想要擁有它覺得沒必要擁有,現在卻因為這張發票中了獎有了價值後又改口說這張發票本來就屬於他的,然後可以告撿拾者侵占
這樣子到底合不合理?
還有,如果說一定要有正式證明宣稱他放棄了一切這張發票的擁有權
那麼地上的所有垃圾、菸蒂等是不是也要有正式的證明宣示那個亂丟者他放棄了那個垃圾的擁有權
否則隨便撿拾的人不也是犯了侵占罪?
所以一個東西到底屬不屬於無主物,這要是主觀認定的還是客觀認定的應該都有難度了吧
畢竟就算發票有消費紀錄等等之類的,證明這張發票原本是由某某人消費而得的
但也不能證明他當初就想擁有這張發票啊
誰知道他是不是不想要擁有這張發票,跟菸蒂一樣,不想要就隨便亂丟了
這樣等同於放棄了這張發票的擁有權了
但他不能又因為這張發票中了獎後又跑回來說這張發票是他的,因為他已經放棄了這張發票的所有權了
我覺得這樣並不合理,畢竟消費紀錄證明這張發票是因為他消費而開出的,並不代表他就一定想擁有這張發票啊
然後放棄了所有權之後,得知這張發票中了獎後又跑來說他擁有該張發票的所有權
這不是很不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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