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無期徒刑假釋逾幾年/警察釣魚辦案

看板LAW作者時間5年前 (2020/11/01 00:11), 5年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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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ncounter99 (時間沒有盡頭)》之銘言: : Q1.無期徒刑假釋逾幾年? : 從全國法規資料..... : http://i.imgur.com/SgzqPCF.jpg
: 但前幾個月有一則新聞,關於.... : http://i.imgur.com/NRqatxH.jpg
: 用關鍵字查了一下,此案也非個案(未達25年), : 請問假釋的要件會和實際有所不一嗎? : 又或者小弟誤解了計算方式,實際此案有逾25年,那計算方式為何? : Q2.這樣是否屬於釣魚辦案 : 前陣子有一則關於警察於行人穿越道前過路口的新聞(影片), : https://youtu.be/FOhFsc-Zjbk
: 不談論車子是否違法部分,請問這樣警察是否屬於釣魚辦案? : Q3.承上題,如屬於釣魚辦案,即使車子符合違規事實(不禮讓行人), : 是否因不符合先程後實體,導致罰單無效呢?還是一樣必須去申訴(撤銷)呢? : 上述法律用字淺詞(無效、撤銷、違法、違規...)如不當,還煩請各位鞭小力一點 : 先謝謝在座的各位先進了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1835. 類似的問題 彭婉如命案的追訴期 命案發生在1996年11月30號(失蹤日,雖然實際發現陳屍是3天後) 當時追訴期是20年,所以應該可以追訴到2016年11月29號23時59分 而刑法在2005年就已經修正了,追訴期應該增加到30年 那為何彭婉如命案的追訴期沒有因此延長到2026年? 因為程序從新的問題,且修法當時這個案子也尚未過時效 程序從新,照理說偵辦中的案子應該程序全部延長不是嗎? 更別說在2026年之前(在2019年)已經修改成有人死就無限期了 如果說在修法前已經過了時效,修法後的確不適合再追究 但是在修法時還沒過時效的,應該也要跟著修法一起延長才對吧? 畢竟時效是程序法,不是實體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72.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4160676.A.7AF.html ※ 編輯: ultratimes (1.175.72.54 臺灣), 11/01/2020 00:14:07

11/01 10:02, 5年前 , 1F
感謝大師,大概了解意思了(又學到了),總之這部分
11/01 10:02, 1F

11/01 10:02, 5年前 , 2F
講的是程序從舊,時效是程序法
11/01 10:02, 2F

11/01 11:29, 5年前 , 3F
U大濕,別鬧了。看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
11/01 11:29, 3F

11/01 11:29, 5年前 , 4F
2。
11/01 11:29, 4F
文章代碼(AID): #1VdOoaU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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