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三倍券在刑法上的地位?
假如偽造三倍券
適用的是刑法195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是刑法20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
罰金。
我記得如果是偽造外國貨幣,適用201,而我國的適用195
那三倍券的性質是何者呢?
三倍券的特性
1.店家未必要收
2.可不找零
3.有時效性
所以他並不算通用貨幣嗎?如果偽造只能適用201而不能適用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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