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從裁判書分析,為何殺警案一審無罪

看板LAW作者 (火流星!降臨!)時間4年前 (2020/05/05 07:40), 4年前編輯推噓6(6022)
留言28則, 9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先上案件裁判書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18-1.html 點選"裁判書查詢" 輸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就可以看到電子檔全文 媒體的報導,通常只有寫"無罪",但卻沒寫--檢方起訴的罪名是什麼 招數就藏在這 看了判決書,確認"檢方起訴的罪名",我發現一段很妙的文字。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起訴書誤載為同法第135條第3項之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等語。 檢察官原本寫的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有兩條: 1.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 2. 刑法第271條,殺人。 但,檢察官沒有把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列進去 都已經把"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和"殺人"一同列上去了, 怎麼"傷害致死",沒一併列呢? 而且,檢察官"當庭更正"。 法官看到檢察官的"當庭更正"(把"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改成只有"妨礙公務"), 熟知實務的法官,當然知道檢察官用的是什麼招。 而法官也配合,沒把"傷害致死"這條罪名放進來審理 然後,檢察官沒有成功證明"被告有殺人故意" 所以,一審的殺人罪,判決無罪 然後是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警政署長紛紛表態。 二審的時候,檢察官大概會把"妨礙公務",改回"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 或者,加上"傷害致死" 到時候,就可根據一審的被告證詞和鑑定醫師證詞,佐證被告在犯行時有傷害故意, 依法定罪判刑。 然後民眾高呼二審法官英明,正義得以伸張,天下太平,可喜可賀。 而表態說話的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警政署長等人, 當然都是"維護正義不遺餘力,監督司法運作"的好長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29.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8635628.A.D2E.html ※ 編輯: rehoboth (114.34.129.187 臺灣), 05/05/2020 07:48:56

05/05 09:02, 4年前 , 1F
刑事訴訟法300條
05/05 09:02, 1F

05/05 11:43, 4年前 , 2F
不忍笑你連判決書都看不懂
05/05 11:43, 2F
那就要請教了

05/05 14:15, 4年前 , 3F
起訴這麼多條幹嘛 直接271下去其他都多餘的
05/05 14:15, 3F
那你可以主張修改刑法,致死的情況不需要區分「殺人」還是「傷害致死」 舉另一個案子,今年三月的 https://tinyurl.com/ydzcxls4 王姓直播主與妻子吵架後,持刀捅死無辜路人,被檢方控告殺人罪。 王的辯護律師,以「王男有精神障礙」為由, 力爭案件並非故意殺人,而是傷害致死罪。 請問,根據什麼原則來認定,是刑法271的殺人?還是277的傷害致死? 回到鄭案,檢察官只起訴了刑法271的殺人, 和135的妨礙公務 (原本是135第3項"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但被檢察官"當庭更正"改掉了) (再者,既然檢察官原本把"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和"殺人"兩條一併起訴, 多條罪名一併起訴審理,有何不可?) 請問,如果法官認為適用的法條是277的傷害致死,檢察官又沒把這條放進去 你是法官,你會怎判?

05/05 14:16, 4年前 , 4F
除非哪一天刑法更改 一行為觸犯多法條刑責合併計算
05/05 14:16, 4F

05/05 14:16, 4年前 , 5F
我倒是希望這樣沒錯,希望未來刑責能分別依法條計算
05/05 14:16, 5F

05/05 14:46, 4年前 , 6F
其實我看不懂這篇想表達什麼...
05/05 14:46, 6F
1. 鄭案一審即使沒用到刑法第19條,殺人罪的部份也會判無罪 2. 以鄭案而言,不是刑法太舊,也不是法官的判決有問題 會判無罪, 就是檢察官"只用了需要比較嚴格認定的法條",且沒有成功證明要件 檢察官沒有成功證明被告有殺人故意 (但成功取得了被告+鑑定醫師的證詞,足以佐證被告有傷害故意,所以等著看二審吧)

05/05 15:35, 4年前 , 7F
這幾天,全台灣都變成刑法專家了呢XD
05/05 15:35, 7F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XD 我寫這篇就拋磚引玉,能不能成功引到玉,我就不知道了。 ※ 編輯: rehoboth (114.34.129.187 臺灣), 05/05/2020 17:28:27

05/05 18:50, 4年前 , 8F
05/05 18:50, 8F

05/05 19:05, 4年前 , 9F
你是在陰謀論嗎?
05/05 19:05, 9F
有人死亡的情況,仍然有"殺人"或是"傷害致死"的爭議; 前述引用今年三月時的新聞已經證明了這點。 判決書也證明了,檢察官原本的起訴書, 是用刑法135第3項"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只是被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妨礙公務" 我就憑這明顯的證據去解釋"為何鄭案的一審,殺人被判無罪"

05/05 19:07, 4年前 , 10F
法官可以更改起訴法條,這又沒什麼
05/05 19:07, 10F

05/05 19:08, 4年前 , 11F
用最重的起訴,如果法官認為不構成,自己就能選輕的
05/05 19:08, 11F
嗯,是阿,第一則推文也有人提到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而我也只有說法官配合檢察官, 意思是"法官只照著檢察官的起訴法條審理,沒有更改起訴法條" ※ 編輯: rehoboth (114.34.129.187 臺灣), 05/05/2020 19:27:02

05/05 19:22, 4年前 , 12F
看不懂這篇想表達什麼+1
05/05 19:22, 12F

05/05 19:35, 4年前 , 13F
這個版的奇葩越來越多了...判決書可以認真看嗎,法官明
05/05 19:35, 13F

05/05 19:36, 4年前 , 14F
明已經認定鄭嫌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了,好嗎?
05/05 19:36, 14F

05/05 20:02, 4年前 , 15F
哈哈哈樓上突破盲點了
05/05 20:02, 15F
多謝指教 我又看了一次,有看到 七、被告有妨害公務之直接故意、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 足見被告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直接故意,以及殺人之間接故意至明。 所以我認為檢察官沒有成功證明,是想錯了呢。 ※ 編輯: rehoboth (114.34.129.187 臺灣), 05/05/2020 20:24:17

05/05 20:24, 4年前 , 16F
300條變更起訴法條,實務上要有罪判決才會引用,本案無罪
05/05 20:24, 16F

05/05 20:24, 4年前 , 17F
判決所以不適用。而本案之犯罪事實已經審理,並無不起訴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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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0:24, 4年前 , 18F
害致死的問題
05/05 20:24, 18F

05/06 10:43, 4年前 , 19F
法官僅受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拘束,不受起訴書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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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43, 4年前 , 20F
法條拘束,只要在符合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的前提下,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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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43, 4年前 , 21F
變更起訴法條;本件中,被告對於犯罪事實確實具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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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44, 4年前 , 22F
,而殺人及傷害致死間具有同質重合之關係,因此並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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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44, 4年前 , 23F
能變更法條之情形,而最後沒變更就如同C大所述,使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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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44, 4年前 , 24F
00條需以299為前提,因此最後法院才未處理,實際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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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44, 4年前 , 25F
不會因為只起訴殺人未起訴傷害導致法院無法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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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45, 4年前 , 26F
對於你認真求知的精神我表示認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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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47, 4年前 , 27F
另外補充,以上均為實務見解,學說上也有不同看法,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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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47, 4年前 , 28F
我個人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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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UiAViqk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