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從裁判書分析,為何殺警案一審無罪
先上案件裁判書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18-1.html
點選"裁判書查詢"
輸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就可以看到電子檔全文
媒體的報導,通常只有寫"無罪",但卻沒寫--檢方起訴的罪名是什麼
招數就藏在這
看了判決書,確認"檢方起訴的罪名",我發現一段很妙的文字。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起訴書誤載為同法第135條第3項之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等語。
檢察官原本寫的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有兩條:
1.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
2. 刑法第271條,殺人。
但,檢察官沒有把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列進去
都已經把"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和"殺人"一同列上去了,
怎麼"傷害致死",沒一併列呢?
而且,檢察官"當庭更正"。
法官看到檢察官的"當庭更正"(把"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改成只有"妨礙公務"),
熟知實務的法官,當然知道檢察官用的是什麼招。
而法官也配合,沒把"傷害致死"這條罪名放進來審理
然後,檢察官沒有成功證明"被告有殺人故意"
所以,一審的殺人罪,判決無罪
然後是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警政署長紛紛表態。
二審的時候,檢察官大概會把"妨礙公務",改回"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
或者,加上"傷害致死"
到時候,就可根據一審的被告證詞和鑑定醫師證詞,佐證被告在犯行時有傷害故意,
依法定罪判刑。
然後民眾高呼二審法官英明,正義得以伸張,天下太平,可喜可賀。
而表態說話的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警政署長等人,
當然都是"維護正義不遺餘力,監督司法運作"的好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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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29.18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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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hoboth (114.34.129.187 臺灣), 05/05/2020 07: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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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要請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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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可以主張修改刑法,致死的情況不需要區分「殺人」還是「傷害致死」
舉另一個案子,今年三月的
https://tinyurl.com/ydzcxls4
王姓直播主與妻子吵架後,持刀捅死無辜路人,被檢方控告殺人罪。
王的辯護律師,以「王男有精神障礙」為由,
力爭案件並非故意殺人,而是傷害致死罪。
請問,根據什麼原則來認定,是刑法271的殺人?還是277的傷害致死?
回到鄭案,檢察官只起訴了刑法271的殺人,
和135的妨礙公務
(原本是135第3項"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但被檢察官"當庭更正"改掉了)
(再者,既然檢察官原本把"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和"殺人"兩條一併起訴,
多條罪名一併起訴審理,有何不可?)
請問,如果法官認為適用的法條是277的傷害致死,檢察官又沒把這條放進去
你是法官,你會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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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鄭案一審即使沒用到刑法第19條,殺人罪的部份也會判無罪
2. 以鄭案而言,不是刑法太舊,也不是法官的判決有問題
會判無罪,
就是檢察官"只用了需要比較嚴格認定的法條",且沒有成功證明要件
檢察官沒有成功證明被告有殺人故意
(但成功取得了被告+鑑定醫師的證詞,足以佐證被告有傷害故意,所以等著看二審吧)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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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XD
我寫這篇就拋磚引玉,能不能成功引到玉,我就不知道了。
※ 編輯: rehoboth (114.34.129.187 臺灣), 05/05/2020 17: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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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死亡的情況,仍然有"殺人"或是"傷害致死"的爭議;
前述引用今年三月時的新聞已經證明了這點。
判決書也證明了,檢察官原本的起訴書,
是用刑法135第3項"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只是被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妨礙公務"
我就憑這明顯的證據去解釋"為何鄭案的一審,殺人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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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是阿,第一則推文也有人提到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而我也只有說法官配合檢察官,
意思是"法官只照著檢察官的起訴法條審理,沒有更改起訴法條"
※ 編輯: rehoboth (114.34.129.187 臺灣), 05/05/2020 19: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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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指教
我又看了一次,有看到
七、被告有妨害公務之直接故意、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
足見被告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直接故意,以及殺人之間接故意至明。
所以我認為檢察官沒有成功證明,是想錯了呢。
※ 編輯: rehoboth (114.34.129.187 臺灣), 05/05/2020 20: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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