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內的廢棄/無人腳踏車是屬於公司財產?

看板LAW作者 (青空)時間4年前 (2020/04/14 15:40), 編輯推噓3(3030)
留言33則, 7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如題 公司之前有整頓了地下停車場 公告如果在某月某日之前無貼上車證 則會被統一拖到停車場角落的暫存區內棄置 這是一月份的事情了 而在三月的時候 我同事路過暫存區 看到那些腳踏車被放在那邊兩個多月了也沒有處理 想說應該是沒有人要的 就在那堆車子中找了一台勉強還可以用的來騎 (沒有車證,輪胎也洩氣,看起來很舊) 因為沒有車證加上放在廢棄暫存區 所以他以為是沒有人的 結果後來被公司法務約談 公司表示公司內的無主車/棄置車就是公司的財產 然後我同事任意拿走已經觸犯偷竊 公司有權提起告訴 要把我同事fire掉 我想問的是 雖然我同事任意拿走不是他的車 確實有觸犯法律的疑慮 不過公司的主張 只要在公司內的東西 沒有人認領或是已經棄置的 就算是公司的財產 這點是正確的嗎? 還望高人給予指點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41.1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6850005.A.013.html

04/14 16:14, 4年前 , 1F
棄置是你說的不是公司說的 你意思是你家破爛腳踏車放車庫
04/14 16:14, 1F

04/14 16:14, 4年前 , 2F
我就可以隨便拿走?
04/14 16:14, 2F

04/14 16:24, 4年前 , 3F
挺好笑的,小偷偷來的東西被另外一位小偷偷走
04/14 16:24, 3F

04/14 16:25, 4年前 , 4F
然後小偷A 告小偷B 竊盜??? 大概就這個意思吧...
04/14 16:25, 4F

04/14 16:26, 4年前 , 5F
若今天已經寫上 "棄置" ,那就不一定存在所有權
04/14 16:26, 5F

04/14 16:27, 4年前 , 6F
看起來只是順手處理掉一些人,省一點資遣費....
04/14 16:27, 6F

04/14 16:27, 4年前 , 7F
但是呢,又反義來看,既然公司已經把物品集中在特定點
04/14 16:27, 7F

04/14 16:28, 4年前 , 8F
而員工卻認為要丟的,所以順手牽羊帶走
04/14 16:28, 8F

04/14 16:28, 4年前 , 9F
那要是今天是公司下腳料,是不是也可以這樣 自認為???
04/14 16:28, 9F

04/14 16:29, 4年前 , 10F
我個人是比較相信,對於員工所為的態度出發點才是重點
04/14 16:29, 10F

04/14 16:29, 4年前 , 11F
今天你會拿這些,難保以後不會瞄準公司的資產下手
04/14 16:29, 11F

04/14 16:29, 4年前 , 12F
既然沒有開口問過"可不可以拿"???....那.....祝好運
04/14 16:29, 12F

04/14 22:09, 4年前 , 13F
竊盜是非告訴乃論
04/14 22:09, 13F

04/14 22:10, 4年前 , 14F
但那不是公司的財產
04/14 22:10, 14F

04/14 22:10, 4年前 , 15F
依此解僱會被法官打臉
04/14 22:10, 15F

04/15 08:34, 4年前 , 16F
雖然不是公司資產,但這樣子演變成在公司偷竊他人財物
04/15 08:34, 16F

04/15 08:35, 4年前 , 17F
這跟大學校園那些廢棄車輛處理及再利用情況類似
04/15 08:35, 17F

04/15 08:36, 4年前 , 18F
至於原PO文內所講 "棄置",個人認為應該公告不會寫"棄置"
04/15 08:36, 18F

04/15 08:36, 4年前 , 19F
一般就是集中堆置,限期領回,未領回視同拋棄,公司處理
04/15 08:36, 19F

04/15 10:19, 4年前 , 20F
如果遣散費很高可以考慮拼一拼
04/15 10:19, 20F

04/15 10:20, 4年前 , 21F
如果不在乎前科的話
04/15 10:20, 21F

04/16 00:17, 4年前 , 22F
依目前實務見解,竊盜罪乃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
04/16 00:17, 22F

04/16 00:17, 4年前 , 23F
罪,因此重點不在所有,而是持有。公司將無車證之腳踏
04/16 00:17, 23F

04/16 00:17, 4年前 , 24F
車移至統一地方靜待後續處理,顯然已對該腳踏車建立持
04/16 00:17, 24F

04/16 00:17, 4年前 , 25F
有關係,不論原所有人是否有拋棄所有權之意思,均不妨
04/16 00:17, 25F

04/16 00:17, 4年前 , 26F
礙公司持有腳踏車之事實。
04/16 00:17, 26F

04/16 19:54, 4年前 , 27F
集中就像失物招領區這樣吧
04/16 19:54, 27F

04/21 10:54, 4年前 , 28F
這個根本不是法律問題,為什麼要fire你朋友才是重點,
04/21 10:54, 28F

04/21 10:55, 4年前 , 29F
一定有什麼更重要的事實沒呈現出來。法律不是案件的
04/21 10:55, 29F

04/21 10:55, 4年前 , 30F
重點,要是Z非走上法律解決,那你們也早知道大家會各
04/21 10:55, 30F

04/21 10:55, 4年前 , 31F
執一說了,當然你朋友的論點輸的機率很大。
04/21 10:55, 31F

04/21 10:56, 4年前 , 32F
要是是日劇的話,去找腳踏車主人吧,只要他願意說他
04/21 10:56, 32F

04/21 10:56, 4年前 , 33F
早就拋棄了,然後你主張公司不知道他已拋棄,即可^^
04/21 10:56, 33F
文章代碼(AID): #1UbMZL0J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