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作保的法院執行命令

看板LAW作者 (好好的 就很好)時間6年前 (2020/02/24 20:37), 編輯推噓1(1014)
留言15則, 3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家父於多年前幫姑姑作保 這幾年工作都會被法院扣款1/3薪資 今天終於看到法院公文了 (老人家之前都不讓小孩知道) 但公文有些地方不懂,如說明四: 「上開扣押後債權餘額,經扣繳所得款、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 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最近一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開銷1.2倍及新台幣20406元時,第三人 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範圍內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並向本院陳報其情形。」 是說薪資低於20406元就可以不用扣款了嗎? 家父目前以計程車為業 偶爾會到外包公司上班 一年最多四季,一季都約20多天而已 年所得不高甚至都不用繳所得稅 想問問版上有沒有人能幫忙白話解釋一下 非常感謝<(_ _)> https://i.imgur.com/UD71s8v.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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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20:53, 6年前 , 1F
扣三分之一後,餘額不足薪資扣繳及應代扣的健保費勞保
02/24 20:53, 1F

02/24 20:53, 6年前 , 2F
費不足那金額,要陳報,也就是最低生活標準吧
02/24 20:53, 2F

02/24 20:54, 6年前 , 3F
強執115之1
02/24 20:54, 3F

02/24 20:59, 6年前 , 4F
以前是讓債務人自己陳報,現在給第三人陳報,也算是進
02/24 20:59, 4F

02/24 20:59, 6年前 , 5F
步了點
02/24 20:59, 5F

02/24 21:04, 6年前 , 6F
所以如果扣完剩不到20406就可以不用扣的意思嗎?第三人
02/24 21:04, 6F

02/24 21:04, 6年前 , 7F
不是公司嗎?但公文是寄給債務人
02/24 21:04, 7F

02/24 21:05, 6年前 , 8F
(不好意思真的不是很懂,如果問了什麼笨問題請見諒><)
02/24 21:05, 8F

02/24 21:10, 6年前 , 9F
公文都有正副本,扣押至少都有債務人,債權人,第三人
02/24 21:10, 9F

02/24 21:10, 6年前 , 10F
收受QQ
02/24 21:10, 10F

02/25 10:48, 6年前 , 11F
第三人 泛指 債權人 以及 債務人 以外的所有有關對象
02/25 10:48, 11F

02/25 10:49, 6年前 , 12F
以比較口語方式就是:實領薪資低於20406,不得扣款
02/25 10:49, 12F

02/25 10:50, 6年前 , 13F
超扣部分 (扣1/3薪資後,低於20406的差額),要還給債務人
02/25 10:50, 13F

02/25 10:51, 6年前 , 14F
第三人只能上繳剩餘的部分給債權人
02/25 10:51, 14F

02/25 16:40, 6年前 , 15F
謝謝樓上版友解釋,有看比較懂了
02/25 16:40,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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