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賣機車口頭付的訂金,退與不退?

看板LAW作者 (汪洋的小魚乾)時間4年前 (2020/02/15 05:11), 4年前編輯推噓3(3032)
留言35則, 6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 簡單說賣二手機車, 在臉書po文寫的交易方式是: 試車付訂金25%>監理站過戶>付75%尾款 對方付我25%現金,大概6000元,口頭未簽約 兩天後,對方反悔了,要求全退,我有需要退訂金給他嗎? 依據: 民法第248條(收受定金之效力)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 契約成立。 QA→所以我們這樣付訂金算是契約成立嗎? 及民法第249條(定金之效力)第1項第2款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QA→我這種情況算是對方反悔,所以我不用退訂金給他嗎? 他說要找消保官,請問一下,會鬧到調解嗎?還是消保官就會跟她說不能退訂金了。不知道 我有沒有符合民法第248條和249條?謝謝。 QA→如果我一定要退錢給他,我就趕快退退就好,不希望花太多時間在調解。 QA→如果訂金是可以不退他的情況下,買家若突然改為想跟我買,我可以拒絕他嗎?(買家 已一次拒絕購買 要求退訂金) QA→承上,對方已先行反悔要求退訂金的情況下,我可以再約別人看車而賣給其他人?這我 向原買家索取的訂金,依民法249條,我要賠償雙倍訂金給他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144.2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1714700.A.87C.html ※ 編輯: yuyu1614 (220.135.144.215 臺灣), 02/15/2020 05:14:16 ※ 編輯: yuyu1614 (220.135.144.215 臺灣), 02/15/2020 05:21:00

02/15 09:17, 4年前 , 1F
你自己決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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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9:17, 4年前 , 2F
你也沒寫對方反悔原因是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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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09:34, 4年前 , 3F
對方只說不買了,沒說明原因,想知道對方為了討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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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保官申請調解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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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0:25, 4年前 , 5F
消保官也是把雙方抓來,應該也是問你打算怎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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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4:19, 4年前 , 6F
你都沒有其他沒寫出來的責任的話,你的想法都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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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所謂沒寫出來,比如車子壞了,車子不是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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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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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4:20, 4年前 , 9F
sorry,沒看清楚,二手車沒有車子是新的這個責任,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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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4:20, 4年前 , 10F
成比如,不能在約定日交車之類,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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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4:26, 4年前 , 11F
二手車的話,也許面見了發現車況不如你當初講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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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跟249是兩個不同階段的法條,用途也不同,所以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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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下面兩個問題:1.還沒談到要不要買,光僅僅試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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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給你25%?2.所謂「口頭未簽約」是指沒有書面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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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口頭承諾要買受你的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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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一開始我沒有寫很清楚~ 試車付訂金,也就是試車完對方也滿意,所以他給我訂金,雙方當下也說好隔天各自瞭解一 下監理站的過戶流程,再來彼此討論約何時過戶,並付尾款~~ 當下他也口頭承諾,很喜歡我的機車,所以要買車喲!只是沒有錄音而以~~ 其實我的車況很好,也沒改車,聽對方想要回訂金的口吻,吞吞吐吐的,感覺並不是認為我 的機車有什麼瑕疵不知道是錢湊不夠還是另有原因~ 補充以上,也謝謝各位為我說明! ※ 編輯: yuyu1614 (180.217.228.138 臺灣), 02/15/2020 16:53:07

02/15 23:49, 4年前 , 16F
針對消保調節的部分 他今天有錯沒錯瞎掰來亂 是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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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下起的爭議他就都可以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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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問題不是出在他有沒有理由 而是出在你是不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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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營者 你如果只是單純個別想賣自己的二手車 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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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消保法的範圍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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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1.的問題 你要賣他要買知道車哪台要賣多少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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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就成立了 這種定金的性質叫證約定金 作用就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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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卻是交付的金錢性質是定金 他要唬你們之前梅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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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這黨事是他要證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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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原po補充,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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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們契約成立,因為雙方試車後均同意買賣,248只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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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定金交付的情況下將契約是否成立的舉證責任轉由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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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如樓上d大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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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的,此時可歸責於買受人,不必返還定金3.同d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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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過去法院多數見解認為,此時還是要由你定一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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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向對方要求履約,對方逾期仍未履約你要再跟對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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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之後你才能確保自己賣給他人的不會反過來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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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但開始有些新的見解認同在「明確拒絕給付」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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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接解約,但是你還是要作解約的動作(常見的是發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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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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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UHmqCXy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