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薪資追討的期限(公家和民間解釋不同)

看板LAW作者 (jin)時間4年前 (2019/11/29 02:58), 4年前編輯推噓2(206)
留言8則, 6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3822 這網頁介紹的是5年 絕大多數網站也是說5年 但我實際用市民信箱詢問 "您好;本人發現過去工作的公司未替我加勞保,但是卻是在離職後5年,今年調閱所有紀錄時 才發現的,請問這樣是否還有權利要求資方退勞保費?" ,勞委會給我的的回覆卻是 "損害賠償係屬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遇有具體事實,應依民法規定辦理。依照民法第197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 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 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請問到底哪一個是正確的??應該公家單位的回覆才是正確的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146.2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74967490.A.93D.html ※ 編輯: onijima (61.222.146.218 臺灣), 11/29/2019 03:01:13

11/29 07:12, 4年前 , 1F
都沒錯,但目前離職五年後才發現,建議用民法184條
11/29 07:12, 1F

11/29 09:21, 4年前 , 2F
網站跟你敘述的沒加勞保是不同情形啊
11/29 09:21, 2F

11/29 13:01, 4年前 , 3F
勞保沒保不是欠薪資 是妳認知有誤 = =
11/29 13:01, 3F

11/29 13:22, 4年前 , 4F
你的情形和網頁的哪一段符合...
11/29 13:22, 4F

11/29 13:59, 4年前 , 5F
雇主沒加勞保,卻跟勞工代扣勞保費,用刑事。但你要有
11/29 13:59, 5F

11/29 13:59, 4年前 , 6F
證據
11/29 13:59, 6F

11/29 15:42, 4年前 , 7F
把當時的薪資單和銀行紀錄找出, 然後申請勞保局未投保
11/29 15:42, 7F

11/29 15:42, 4年前 , 8F
的證據, 然後找法扶預約律師確認之後的方向,
11/29 15:42, 8F
文章代碼(AID): #1Tu1Z2az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