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以存證信函污衊我,構成誹謗嗎?

看板LAW作者 (沈睡的有馬總一郎)時間4年前 (2019/11/08 22:53), 4年前編輯推噓4(4011)
留言15則, 9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第一次來這個板發文。 是這樣的, 我最近跟公司有一些勞資糾紛。 而其中一封公司發給我的存證信函中, 他們以完全不符合事實的陳述污衊我, 而我手上有證據可以完全打臉他們, 當時狀況根本不是他們存證信函中所陳述的。 (就是那種很明顯的,一看證據就知道資方在扯謊。) 請問這樣資方這樣用存證信函污衊我, 會構成誹謗罪或是民事妨害名譽嗎? 在想公司是法人,但是公司內部也有許多員工, 雖然不確定這封存證信函有多少人看過, 但是肯定不會只有一個人看過這封存證信函, 像是人資、法務、主管、甚至處理行政流程的助理和秘書。 (當然如果他們要扯說, 從頭到尾只有一個人看過這封信,我也難以舉證就是了。) 請問這樣的情況,大家覺得有構成誹謗或是民事妨害名譽的要件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79.2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73224839.A.40D.html ※ 編輯: AlphaWing (118.160.79.226 臺灣), 11/08/2019 22:55:43

11/08 23:24, 4年前 , 1F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11/08 23:24, 1F

11/08 23:24, 4年前 , 2F
為誹謗罪
11/08 23:24, 2F
感謝板友。 我的疑問其實就是在這邊。 「散布於眾」的定義我查的是「不特定之人或是特定多數人。」 (有錯還煩請指正QQ) 公司明知存證信函之發送會經過特定人經手, 如上述「人資、法務、主管、甚至處理行政流程的助理和秘書」 還故意做出不實陳述污衊我的名譽, 這樣符合「特定多數人」的要件嗎? (我再加問「民事妨害名譽」,剛剛上網查,好像兩者要件不太一樣。) ※ 編輯: AlphaWing (118.160.79.226 臺灣), 11/09/2019 00:03:22

11/09 00:00, 4年前 , 3F
不要鬼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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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才疏學淺QQ 不是念法律的,可能觀念用語有所偏誤。 ※ 編輯: AlphaWing (118.160.79.226 臺灣), 11/09/2019 00:11:13

11/09 00:33, 4年前 , 4F
是你硬要扯說經過必經之人是意圖散布於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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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2:26, 4年前 , 5F
存證信函是寄給你,除非有千千萬萬個你,怎麼公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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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2:28, 4年前 , 6F
私信、私訊、私話,前面第一個字不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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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0:54, 4年前 , 7F
法人無法誹謗自然人 所以你要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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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3:36, 4年前 , 8F
不會構成毀謗,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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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29, 4年前 , 9F
從J大的延伸一下。重點是目的不同,比如說存證信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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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29, 4年前 , 10F
的就是告知你這些事情而已。除非你有證據能夠證明,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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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29, 4年前 , 11F
方的目的就是要透過這個手段來讓所有看到存證信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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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29, 4年前 , 12F
都知道這些毀謗你的話,不然以一般常識而言存證信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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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4:29, 4年前 , 13F
目的就是僅限於「告知你」,而不是讓經手人獲知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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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48, 4年前 , 14F
原來如此,謝謝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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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1:16, 4年前 , 15F
只是訊息告知你,哪來的散佈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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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TnO67G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