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保險契約的身高體重告知不實

看板LAW作者 ( )時間5年前 (2019/06/08 11:46), 5年前編輯推噓8(8041)
留言49則, 9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32歲的我上個月有保XX人壽的失能扶助終身保險(分二十年期繳費)跟一年期的實支實付醫 療險跟一年期的癌症險跟一年期的重大傷病險 由於保險公司內部的核保規則是要BMI在27一下,所以我實際身高172體重88就在要保書上 填寫身高175體重79,其餘事項皆有照實告知,也沒有帶病投保,要保書上也沒有寫什麼B MI超過多少則不得投保。 因為中年後身高會縮水,體重會變胖,加上我也有努力維持住體重,已經一年來都體重沒 再增加,那假設將來年老的時候,不幸要出險,會因為當初身高告知不實而被主張契約無 效嗎? 我查閱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這個應該是在講帶病投保,我沒有,所以應該不會影響 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我若是身高體重告知不實,那是不是只要撐過兩年,保險公司也不能 解除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86.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9965564.A.109.html

06/08 12:06, 5年前 , 1F
中文都看不懂嗎?
06/08 12:06, 1F

06/08 12:31, 5年前 , 2F
放心吧。這種通常不會解除
06/08 12:31, 2F

06/08 12:31, 5年前 , 3F
只有等到你出事要理賠的時候才會說 你投保不實拒絕理賠。
06/08 12:31, 3F

06/08 12:31, 5年前 , 4F
這種官司要打很久。更慘的是你還沒啥勝算
06/08 12:31, 4F

06/08 12:41, 5年前 , 5F
我有問題.體重這個一年變化在10KG都算合理吧?保險
06/08 12:41, 5F

06/08 12:41, 5年前 , 6F
公司如何舉證?
06/08 12:41, 6F

06/08 12:42, 5年前 , 7F
抱歉~請無視身高.身高變化比較有爭議.
06/08 12:42, 7F
可是我查新聞,老年人身高縮水個3-5公分都還算正常

06/08 12:51, 5年前 , 8F
BMI(172/88)=29.7, BMI(175/79)=25.7 過重標準是低於27,人
06/08 12:51, 8F

06/08 12:51, 5年前 , 9F
的身高會在超過20歲逐漸緩慢甚至停止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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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2:53, 5年前 , 10F
你沒事多3公分,然後當初實際報的是172/88 實填175/79 你怎
06/08 12:53, 10F

06/08 12:53, 5年前 , 11F
能拉身高降體重來符合保險契約資格 的確不實啊
06/08 12:53, 11F
BMI小於27的資格沒有寫在保險契約裡面,也沒有寫在要保書上,只是耳聞的公司內部核 保人員作業規則

06/08 12:53, 5年前 , 12F

06/08 12:55, 5年前 , 13F

06/08 12:56, 5年前 , 14F
你既然是上個月保的 那麼被人家查到不意外R
06/08 12:56, 14F
保險公司沒有要求我體檢,我最近一次去醫院體檢已經是三年前,那時候有紀錄的身高體 重是172公分76公斤,那將來老年,假設五十年後,不幸需要理賠,那他還查的到五十年 前的身高嗎? 那保險法64條的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無法套用到 身高體重填寫不實嗎? ※ 編輯: sexm (223.140.186.98 臺灣), 06/08/2019 13:16:13

06/08 13:18, 5年前 , 15F
保險業務員會跟你面會對保吧...
06/08 13:18, 15F

06/08 13:18, 5年前 , 16F
有在運動的肌肉量密度比脂肪量相對高(也重)
06/08 13:18, 16F

06/08 13:19, 5年前 , 17F
若今天業務看你的身高體型顯有問題,就可能會請你量一量
06/08 13:19, 17F

06/08 13:20, 5年前 , 18F
就像你講的,這是內部核保的內規,若你拒絕量測,保險公司
06/08 13:20, 18F

06/08 13:20, 5年前 , 19F
deny 掉你的要保也不是什麼意外
06/08 13:20, 19F
業務說,他們公司的體檢是用抽的,他說我一個月內沒被抽到,將來如果沒有提高保險金 額的話也不會再抽體檢 其實我不怕兩年內被抽體檢,大不了放棄承保,我怕的是,老了繳完保險費後,不幸要出 險,結果被主張填寫不實解除保險契約

06/08 13:20, 5年前 , 20F
BMI本來就不是一個準確的指標,反映健康的真實程度跟你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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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3:21, 5年前 , 21F
聞的內部核保27以下不保的真實性有得比
06/08 13:21, 21F
其中節錄保單條款的部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編輯: sexm (223.140.186.98 臺灣), 06/08/2019 13:25:23

06/08 13:31, 5年前 , 22F
這跟你的BMI27核不核保有甚麼關聯?
06/08 13:31, 22F

06/08 13:33, 5年前 , 23F
壞肚子拉個三天,你體重就會掉好幾公斤了
06/08 13:33, 23F

06/08 13:34, 5年前 , 24F
BMI大於27就拒保這點在契約跟要保書都找不到,我也是看網路
06/08 13:34, 24F

06/08 13:34, 5年前 , 25F
跟聽業務說的
06/08 13:34, 25F

06/08 13:42, 5年前 , 26F
不可能拒保,頂多要你體檢、加費承保,所以請據實說明
06/08 13:42, 26F

06/08 20:06, 5年前 , 27F
認真回,並不是所有保單都需要體檢,沒抽到算你幸運,然
06/08 20:06, 27F

06/08 20:06, 5年前 , 28F
後撐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以你未據實告知解約
06/08 20:06, 28F

06/08 20:07, 5年前 , 29F
另外一提,就算兩年內發現,也需要未告知事項有達到拒保
06/08 20:07, 29F

06/08 20:07, 5年前 , 30F
程度,保險公司才可以解約
06/08 20:07, 30F

06/08 20:47, 5年前 , 31F
是呀,但我是認為不應該鼓勵這種行為,畢竟當初是為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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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0:48, 5年前 , 32F
保障過失遺漏告知事項
06/08 20:48, 32F

06/08 20:59, 5年前 , 33F
擔心的話就契約撤銷 告知正確身高體重再重新投保就好
06/08 20:59, 33F

06/08 21:01, 5年前 , 34F
而不是去鑽漏洞找又可以隱瞞告知又不影響理賠的方式
06/08 21:01, 34F

06/08 21:06, 5年前 , 35F
特定商品投保規則確實只收標準體 加費就等於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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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2:08, 5年前 , 36F
其實立法會訂那個2年期間,也是考量未據實告知的事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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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2:08, 5年前 , 37F
已經過兩年還沒發生,顯見當初保險公司在危險評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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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2:08, 5年前 , 38F
並不會因此受到影響,所以我覺得無關鼓勵或不鼓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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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3:25, 5年前 , 39F
恩,就是學者對於故意違反告知意思可以抗辯因果關係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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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3:28, 5年前 , 40F
利用除斥期間躲避解約蠻感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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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3:35, 5年前 , 41F
有一個南高分院判決是用權利濫用否定刻意等除斥期間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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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3:37, 5年前 , 42F
才請求保險金(保險事故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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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3:38, 5年前 , 43F
106年保險上字第1號
06/08 23:38, 43F

06/08 23:39, 5年前 , 44F
當然案例事實是事故發生,拖到除斥期間經過才請領,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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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3:40, 5年前 , 45F
po情形不太一樣,但去年金管會有預告說要修法把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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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3:43, 5年前 , 46F
延長為五年
06/08 23:43, 46F

06/08 23:57, 5年前 , 47F
喔對啊,民法148是保險公司能用的最後一招...但是這很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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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3:57, 5年前 , 48F
法官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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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7:37, 5年前 , 49F
謝謝大家對於我的情況予以解答~
06/09 17:37, 49F
文章代碼(AID): #1S-ozy49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