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釋字777關於「肇事」

看板LAW作者 (justice)時間5年前 (2019/05/31 18:15), 5年前編輯推噓4(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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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 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 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 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 ,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肇事逃逸罪之肇事,以往向來認為包含行為人對於車禍發生並無過失之情況。在此號解釋 後,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 不過理由書中指出: 『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 ,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 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共同參與維護道 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 看起來也不是不能不包含無過失之情況,只是要宣導。不過然後可能發生的問題就是應該 怎麼宣導,宣導的力度要是什麼標準之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62.1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9297734.A.FFD.html ※ 編輯: justicesword (39.10.62.159), 05/31/2019 18:23:57

05/31 18:40, 5年前 , 1F
不 意思是只能多多宣導 不能用刑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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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13, 5年前 , 2F
沒吧,意思就是J大說的那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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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0:39, 5年前 , 3F
也不是不能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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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1:21, 5年前 , 4F
許多外國立法例就是認為對肇事無過失或無故意之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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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1:21, 5年前 , 5F
,亦有在場義務及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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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1:22, 5年前 , 6F
將來立法院修法通過肇事定義跟上述外國立法例一樣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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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1:22, 5年前 , 7F
,大法官建議應該要廣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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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1:23, 5年前 , 8F
但實際上「廣為宣導」要怎麼做?大法官也只是建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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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1:23, 5年前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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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2:12, 5年前 , 10F
感覺宣導是假議題,意見書看下來似乎沒有大法官有對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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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2:15, 5年前 , 11F
點著墨,幾乎一致贊同這個立法,只是認為要就違反情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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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2:16, 5年前 , 12F
重做不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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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2:20, 5年前 , 13F
保護法益:多重法益;刑度→要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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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2:39, 5年前 , 14F
另外是以往最高法院認為故意肇事,例如說故意開車衝撞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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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2:40, 5年前 , 15F
方,之後逃逸的情況沒有185-4的適用,但釋字認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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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9:45, 5年前 , 16F
個人認為,大法官處理的不是很明確,然後那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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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9:45, 5年前 , 17F
今年國考生應該很徬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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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1:55, 5年前 , 18F
對呀,好像就是著眼刑度調太高,要細緻化因應各種肇事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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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1:56, 5年前 , 19F
逸的類型作不同程度的刑罰,但沒論述到說這個立法其實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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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1:57, 5年前 , 20F
戰到刑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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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SyFx6_z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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