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撿到他人物品可取得報酬?
有朋友檢到一個手機, 為了避免被誤會當天立刻拿去警察局
警察開了一張收據, 內容第一點提到以下這段文字, 後來詢問一位女警他的解釋與我對
文字的理解有些差距 猜想是這位女警可能對這條民法不夠清楚 或者是我理解錯誤
故上來這裡問問
內容如下: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 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一報酬;
又有受領權之人如有民法805條之一情形者, 拾得人不得向其請求報酬
Q1:
白話意思似乎是指須半年內, 物品所有人有去警察局認領後, 我朋友可以跟他索取
價值1/10報酬?
Q2:
承Q1, 我朋友怎麼知道物品所有人去警察局領取了?
警察主動通知?
Q3:
承Q2, 警察主動通知的話, 也會主動詢問是否要跟物品所有人索取報酬?
Q4:
物品是否有限制? 查了一下805條之一看不是很了解
似乎是家境清寒者就可不用提供報酬
Q5:
承Q4, 女警說個人物品不得索取報酬
只有像是鈔票才能索取1/10報酬
我覺得這說法很怪異... 什麼叫做個人物品? 鈔票為什麼不是個人物品?
每個人丟失的東西當然都是個人物品阿... -_-"
可能是法律上有另外的定義 若女警說的沒錯, 還請大大幫忙解釋
Q6:
承Q5, 若手機可以索取報酬, 如何鑑定手機價值?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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