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不當解雇相關法律問題

看板LAW作者 (風中殘燭)時間5年前 (2019/02/17 21:50), 5年前編輯推噓2(3148)
留言52則, 6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各位版友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家表妹去年到一家連鎖餐飲店應徵 勞動契約內容有規定,試用期6個月,依試用期間考核評比決定是否正式任用 我表妹是去年4/23到職,當時她的主管凹她希望正式試用期間是5/1 等於4/23到4月底這期間當作交接實習,每天來一個早上或一個下午就好 我表妹因為快要30歲加上大學又是文組畢業,怕失去這份工作 所以就答應公司的要求。 去年7月底確定懷孕3個月,我表妹也沒多想就PO到FB去,接受大家祝福 從8月開始8、9、10這三個月考核評比都是對工作沒熱情,不堪勝任 最後在10月底我表妹被資遣,我們覺得這個是因為她懷孕才資遣她 所以有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勞工局調查後, 有問我表妹,8、9、10月考核表的簽名是妳簽的嗎? 我表妹回答說,考核表名字的確是親簽,不過那6張考核表一進公司就先簽好了 當時她的主管表示,先簽作業上比較簡單,不然正式任用欠缺相關文件 升正式流程會比較慢,可能會影響薪資的計算,因此我表妹就先簽了。 後來勞工局專員私下表示試用期間,僱主的確可以透過考核決定是否正式任用 因此案件可能對我們不利,對方已經提出5萬和解看我們要不要先和解比較簡單 抱歉打這麼長,我想問的問題是 1、試用期可以這麼長嗎?一般不是都是3個月 2、試用期真的只要透過評比表和符合預告期間就可以任意解僱嗎? 3、我們是否可以主張,10月底我們已經正式受僱了,雖然契約是5/1-10-31 但事實上我們4/23號就開始工作,所以10/31資遣我們不合法因為我們已經 不在試用期間。 4、請問還有什麼好的辦法維護應有的權利呢? 這邊先感謝版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9.249.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0411407.A.111.html

02/17 22:10, 5年前 , 1F
申請法扶看看。
02/17 22:10, 1F
沒辦法符合法扶資格 ※ 編輯: susumayans (210.209.249.26), 02/17/2019 22:22:08

02/17 22:25, 5年前 , 2F
多長期間屬於合理要看工作性質,大部分認定三到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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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2:27, 5年前 , 3F
試用期間要不要遵守勞基法解雇規定,法院跟行政機關、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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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2:28, 5年前 , 4F
者見解不太一樣,實務認為是可以任意終止,不用遵守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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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2:29, 5年前 , 5F
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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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看起來對我們果然很不利,果然大公司法務都會先想好一切 ※ 編輯: susumayans (210.209.249.26), 02/17/2019 22:31:19

02/17 22:35, 5年前 , 6F
另外可以注意是不是有權利濫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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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02, 5年前 , 7F
實務認為是可以任意降止,不用遵守勞基法規定,不知道
02/17 23:02, 7F

02/17 23:02, 5年前 , 8F
有哪一些案例可以拿出來讓大家笑笑????????????
02/17 23:02, 8F

02/17 23:03, 5年前 , 9F
實際上上法院,試用期一切規定還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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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07, 5年前 , 10F
以這個案子而言,雇主是以「不適任」解聘,但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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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07, 5年前 , 11F
也不是雇主說了算了。看這個 http://0rz.tw/9y0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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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08, 5年前 , 12F
勞工局當然是喜歡大家和解,上法院或許可以拿到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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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09, 5年前 , 13F
但也得花時間心力,自己衡量。
02/17 23:09, 13F
感謝提供 ※ 編輯: susumayans (210.209.249.26), 02/17/2019 23:16:36

02/17 23:25, 5年前 , 14F
102年度勞上字第100號:試用期間因仍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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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25, 5年前 , 15F
(試驗、審查)階段,是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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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26, 5年前 , 16F
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亦無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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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26, 5年前 , 17F
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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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29, 5年前 , 18F
還不只這個判決咧,不知道就別出來禍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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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31, 5年前 , 19F
簡單講就是沒有權利濫用的情況,原則上判決都是採取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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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32, 5年前 , 20F
政機關不同看法,隨時可以終止契約,不用具備勞基法規定
02/17 23:32, 20F
感謝大大的提供,剛剛和表妹討論了一下,目前看起來對我們很不利 日前有去詢問律師價格,該事務所律師開出價格為 (一)勞工局調解程序+訴願程序9萬元,以出席三次和書狀三份為限 之後每一次出席9000元、書狀一份5000元 (二)行政爭訴程序第一審8萬元,以出席三次和書狀三份為限 之後每次出席為1萬元、書狀8000元 第二審程序為10萬元、以出席兩次和書狀兩份為限 之後每次出席為1萬5000元、書狀1萬元 算下來打完官司可能快要30萬 另外有長輩的朋友說,他勞工調解很多年,雖然不是律師但是算專家 可以幫忙,事後只要給車馬費就好。 不過因為從版友的分析感覺不太有利,似乎選擇和解比較實際 還是乾脆讓長輩的朋友試看看呢? ※ 編輯: susumayans (210.209.249.26), 02/18/2019 00:53:23

02/18 02:28, 5年前 , 21F
S大說的判例是沒錯的 不過你們的案件爭執點應該試用期是
02/18 02:28, 21F

02/18 02:28, 5年前 , 22F
否需要六個月這麼長 以及是不是因為懷孕才被解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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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02:29, 5年前 , 23F
如S大所說試用期要看工作性質 6個月對餐飲來說 感覺是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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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02:30, 5年前 , 24F
長 不過最終還是法官認定 至於懷孕問題 麻煩點在於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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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02:31, 5年前 , 25F
表 而且連三個月沒熱情不適任 你表妹還有簽名 這點你表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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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02:32, 5年前 , 26F
比較麻煩 會讓人感覺 有給她三個月時間 但都沒改善 才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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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09:05, 5年前 , 27F
推,andy大知道我在說什麼,感謝
02/18 09:05, 27F

02/18 22:26, 5年前 , 28F
你的案件討論試用期六個月是否過長,沒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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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28, 5年前 , 29F
0430之前的學習期,照你們的講法也是雙方合意算是交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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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0, 5年前 , 30F
理解工作狀況,照上述內容講法4月份時勞工已懷孕但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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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1, 5年前 , 31F
不知情所以雇主也無從得知,5-10月這六個月為試用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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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2, 5年前 , 32F
果雇主有權考核勞工是否可以滿足該工作內容這也是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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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2, 5年前 , 33F
間就知道的狀況,所以發現有考評不佳下,是否有給予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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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3, 5年前 , 34F
或其他必要指導讓勞工滿足該工作單位的工作需要?勞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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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4, 5年前 , 35F
己可以判斷客觀的工作績效內容考評內容是否真的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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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5, 5年前 , 36F
客觀是指和同時間同樣工作下的績效或者同期同事間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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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6, 5年前 , 37F
作績效差異狀況是?另外你們一直認為懷孕而導致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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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7, 5年前 , 38F
有辦法切確證據顯示雇主知道勞工懷孕的時間點是?勞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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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7, 5年前 , 39F
在社交網站上公佈懷孕訊息,公司主管或老闆切確知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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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8, 5年前 , 40F
果知道後,勞工是否有在這段時間提出產檢假等相關假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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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8, 5年前 , 41F
者說是否有因為懷孕而請過其他假別或者是否有怎樣的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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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39, 5年前 , 42F
況而影響公司工作安排之類的嗎?簽名,有辦法證明是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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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40, 5年前 , 43F
直接簽六份嗎?公司其他同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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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42, 5年前 , 44F
要注意時間空間的緊密性,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或者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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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44, 5年前 , 45F
人評制度蠻堅實,有跡象認為第一次或第二次考評作成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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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44, 5年前 , 46F
知悉或可得知悉懷孕前作成就有可能打掉心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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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45, 5年前 , 47F
也是有公司以他們公司懷孕員工的適任留任狀況來佐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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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46, 5年前 , 48F
公司確實頗尊重懷孕勞工權益,她在這公司以六個月觀察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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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47, 5年前 , 49F
果是該公司有或沒有刁難或解雇懷孕員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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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50, 5年前 , 50F
推S大,實在是太詳盡了
02/18 22:50, 50F

02/20 00:47, 5年前 , 51F
佩服,字好多其實可以回一篇
02/20 00:47, 51F

02/20 15:01, 5年前 , 52F
不想 回一篇就得照順序寫 回推文還隨興點
02/20 15:01, 5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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