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分-船員落海未搭救
※ 引述《marshmallowH (梅川內酷)》之銘言:
: 大家晚安
: 小妹的讀書會要互出題目讓大家寫
: 且要附上擬答
: 我出了一個題目一開始明明覺得不難
: 但越寫覺得自己越打結
: 所以想尋求各位的提點
: 題目如下:
: 甲乙互為男女朋友關係且同為遠洋漁船作業員,某日甲發覺乙與同事丙互有曖昧情愫,
憤
: 1.我認為這裡論294I有義務之遺棄應該是不能成立:客觀上乙身為遠洋船員,本應受一
定
: 2.不作為的話主觀構成要件不知道該怎麼寫下去
: 3.可以論276I過失致死嗎?
: (一)甲未救起落海之乙,乙在跳海自殺後身亡,甲的行為係注意義務違反之不作為。
甲
: 此注意包含內在注意:在事件中對危險應有的認識及評估;外在注意:提高注意並為安
全
: (二)、條件關係、若甲沒有不救起乙,則不可想像乙會身死海中。
: (三)、乙之死亡為風險實現,且與甲之不作為風險創造有高度關聯性。
: (四)、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 求各位先進提點,已經不知道自己在寫蝦毀了
: 手機排版請各位包含
: 謝謝大家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10h.
內酷桑,我試解這題你參考看看:
關於某甲對於身為男女朋友且同樣身為遠洋漁船作業員之某乙於爭吵後跳海不實施救援而
導致某乙身亡,應如何處斷?
某甲與某乙爭吵後對於某乙跳海之消極不作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過
失致死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兩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
本例中之某甲與某乙身為男女朋友,且同樣身為遠洋漁船之船員,
在漁船航行與作業期間本應互相扶助,遇有特殊海上急難事件亦應負有互相救助之義務,
惟因細故爭吵,導致某乙跳海,且於某乙跳海後不實施任何救援之行動,致使某乙於十分
鐘後被其他船員發現救起時已然死亡。
而某甲之消極不作為,已具備致人於死之實質惡意,
且對於某乙落海後之不施救之消極不作為所足以致生之後果,有明知且完備之認識。
故關於某甲對於某乙落海後不實施救援之消極不作為之故意行為,
應論以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普通殺人罪,實屬妥適。
手機輸入,排版就請見諒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225.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40953250.A.414.html
※ 編輯: XioPon (49.215.225.44), 10/31/2018 10:35:30
※ 編輯: XioPon (49.215.225.44), 10/31/2018 10:36:06
※ 編輯: XioPon (49.215.225.44), 10/31/2018 10:37:32
※ 編輯: XioPon (49.215.225.44), 10/31/2018 10:38:45
※ 編輯: XioPon (49.215.225.44), 10/31/2018 10:39:19
※ 編輯: XioPon (49.215.225.44), 10/31/2018 10:40:47
※ 編輯: XioPon (49.215.225.44), 10/31/2018 10:41:49
推
10/31 13:59,
5年前
, 1F
10/31 13:59, 1F
→
10/31 13:59,
5年前
, 2F
10/31 13:59, 2F
推
10/31 14:26,
5年前
, 3F
10/31 14:26, 3F
→
10/31 18:57,
5年前
, 4F
10/31 18:57, 4F
→
10/31 20:22,
5年前
, 5F
10/31 20:22, 5F
→
10/31 20:22,
5年前
, 6F
10/31 20:22, 6F
推
10/31 20:30,
5年前
, 7F
10/31 20:30, 7F
推
10/31 20:32,
5年前
, 8F
10/31 20:32, 8F
→
10/31 20:32,
5年前
, 9F
10/31 20:32, 9F
推
11/01 07:23,
5年前
, 10F
11/01 07:23, 10F
→
11/01 07:25,
5年前
, 11F
11/01 07:25, 11F
→
11/01 07:26,
5年前
, 12F
11/01 07:26, 12F
推
12/16 05:40,
5年前
, 13F
12/16 05:40, 1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