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薪資的強制執行?
今年強制執行法有修法
明文規定至少要留債務人生活所需的1.2倍數額
假設債務人薪水30000,照以前的慣例,是扣10000,會剩20000
如果照新的做法,以台北市為例,生活所需的1.2倍數額為19388
所以會扣10612,剩下19388
那假設債務人薪水42000
實務上會變成,以前是扣14000,剩28000
新法是扣22612,剩19388
當然前提是債務人沒有所需要撫養的對象。
我的理解是這樣的,不知道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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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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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反過來說,如果債務人有老父老母兒子女兒要扶養,也有可能一毛錢都扣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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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有這種情況的話,應該就是給法院判要扣多少了吧.....
因為最近一個月看到三張執行命令
一張是彰化的,直接說要扣1/3
一張是台中的,扣1/3,但剩餘數不足生活所需,要留生活所需
一張是新北的,超過生活所需全部執行
各地方法院好像還不同調
※ 編輯: bakayalo (180.176.174.74), 08/10/2018 1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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