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版上法律專業前輩, 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個商品
因瑕疵品而申請退貨, 賣家有說須經10天流程, 但十天已過
賣家不但不來取回也完全都不回應我了, 錢目前被壓在第三方.
但因為瑕疵商品真很佔空間, 有甚麼方法可以主張不付保管責任的條文呢?
我目前有找到消保法第20條, 若賣家不來取回的話我可以主張消保法第20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另10天流程可以視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嗎?
若不是的話意思是我需要另外在跟賣家宣示期限嗎?
若賣家還是不回應的話, 是宣示了就有其效力還是需要賣家說"嗯 我知道了"
才有效呢?
謝謝各位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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