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po, 感謝前文推文指正, 查了一下陳情/陳述意見應該是規定在行政程序法
更正一下引用法條
1. 行政程序法 第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0632&lno=51
2. 新北[交通違規舉發事件民眾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公告在7+21+14=42天內回覆
https://www.tad.ntpc.gov.tw/Webpage.aspx?entry=63
請問以上是否有適用性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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