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三台車的事故過失傷害為最後一輛對嗎?
各位板友好,我有先爬文,只是想再確認一次,擔心一告變成第二台車被起訴
三車連撞事故,如果第二台車是靜止被推撞
第一台車(我方)告過失傷害被起訴的應該是第三台車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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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為第三台車一直認為第二台車插隊(初判表為只有第三車有過失)
不承認初判表、加避不見面、號稱要申請鑑定又一直沒動做、第一調解前一天才請假
(第二台車申請調解的,因為第二車沒車體險)
第三車有保財損,但他的理賠員說他不願簽字授權保險公司理賠,
所以保險公司也無法自行跟我們談賠償
這方面實在不懂只覺得怪,因為我方已經先用自己的車體險修車,我方保險公司
必定代位求償,但3rd車不簽字,照他保險公司理賠員的邏輯,那代位求償不就只能
找第3車車主求償、而非他的保險公司? 但車修了5萬多我不認為他還ㄍ一ㄥ住不簽字
(重點,我方保險公司=3rd車保險公司,我覺得他們在耍花招)
月底要滿6個月了,我方準備要提告過失傷害了
如果想讓他背前科(因為犯後態度太差,也給他整整快6個月解決卻完全沒動作)
我方是否可以不出席調解? (爬文好像調解要3次?)
還是每次出席就是要花時間跟他盧到變成調解失敗(也太累)
而且還要用盧的? 因為如果故意求償100萬而調解失敗,法官會認為我方獅子大開口
所以調解失敗責任不在第3車,因此輕判他?
最後再請問,刑事附民事賠償是要在去原處理的交通隊請他們移送時就要提出嗎?
還是到檢察官那邊(偵查庭)提出呢?
先謝謝眾板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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