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最近收到傳票,違反公司法第九條(假增資),想請教先進的意見:
我公司設立時只有資本額30萬,後續的投資款進到公司帳戶並沒有再額外辦理增加資本額
前陣子因為要申請一個案子,有資本額限制,所以就向朋友借了300萬辦理增資,之後再
匯回給朋友,就因為這樣收到了傳票了…
我的情形是因為之前公司的投資款已匯入上千萬了,也都用於人事或材料費,
但因為沒辦增資,我也沒想太多,就向朋友借了這筆錢辦增資。
我看了第九條的罰則,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這麼嚴重嗎?
還請先進給點意見。我到法院會需要再請律師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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