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用他人照片辦身分證不違法?

看板LAW作者 (finhisky)時間6年前 (2017/11/23 23:26), 6年前編輯推噓-4(1523)
留言29則, 9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案例:用他人照片,申辦補發自己的身分證 申請書是以自己名義填寫,不構成偽造文書 戶政人員有實質審查義務,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結論:不違法 也就是說 民眾可以拿別人的照片去辦身分證不用擔心犯法 對於想變換身分(如通緝犯)或賺錢(賣證件)的人沒有拘束力 各位先進覺得是否應該針對拿他人照片辦理身分證,規範特別法? 還是這樣的行為不需要科以刑罰? 另外 以公家機關的慣例,應該大都有公務員要審查的規範、作業要點 這樣就變成公務員有實質審查義務,而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再者,就算公務員有實質審查義務 但行為人利用一些手段欺瞞,導致公務員未能或很難發現 (例如變裝、照片修圖) 難道沒有可非難性嗎? 實務為什麼會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限縮於只有形式審查的情形? 警語: 不要因為看到這篇,想說不犯法就去做,本人不負責的喔 因為其實有非常低的機率成罪,不過不是本篇要討論的重點,所以這裡不多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90.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1450782.A.80B.html ※ 編輯: finhisky (220.132.90.68), 11/23/2017 23:30:28

11/24 00:40, 6年前 , 1F
是你說的?還是你想的?
11/24 00:40, 1F
:)

11/24 01:04, 6年前 , 2F
是說補發身分證要有其他有相片的證件、戶口名簿正本跟近期
11/24 01:04, 2F

11/24 01:04, 6年前 , 3F
照片,應該不至於有人這麼北目玩這個吧?
11/24 01:04, 3F
通常是找外貌相似的人,或是照片修圖,加上承辦人一時不察就過了 行情2~4萬,如果大眾知道其實不犯法的話,應該會有更多人想賺。

11/24 12:02, 6年前 , 4F
你實質審查這一關,你就觸犯了致公務員登載不實了,不是嘛
11/24 12:02, 4F

11/24 12:03, 6年前 , 5F
當承辦人員拿起來一看,發現跟你不同,問你"這是你本人"?
11/24 12:03, 5F

11/24 12:04, 6年前 , 6F
你明知不是你,卻虛偽回答 "是,最近做了一些整型"
11/24 12:04, 6F

11/24 12:04, 6年前 , 7F
那,戶政人員發給你,那你就犯法啦...
11/24 12:04, 7F
m大說反了吧 91年台上字第2431號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 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者, 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 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戶政要實質審查 (核對照片),所以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11/24 14:23, 6年前 , 8F
哦哦 不違法 你說的齁
11/24 14:23, 8F
:)

11/24 16:15, 6年前 , 9F
之前不是傳說某尼姑買商品要退貨的理由是買貨是心魔買的
11/24 16:15, 9F

11/24 20:01, 6年前 , 10F
........
11/24 20:01, 10F
:)

11/24 21:09, 6年前 , 11F
當然違法,身分證件上的圖文都是文書,圖不對就是偽造文書
11/24 21:09, 11F

11/24 21:13, 6年前 , 12F

11/24 21:13, 6年前 , 13F
已有多起白目案例發生 以上僅列舉其一供參考
11/24 21:13, 13F
這裡可以查法院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用關鍵字:鳳山第二戶政事務所、照、身分證 查不到新聞說的案件,可能是 1.法官還沒判 2.檢察官不起訴 新聞出來都兩年了,1.的能性很低 較高機率是因為不成罪,所以不起訴了

11/24 22:45, 6年前 , 14F
不知道有種東西叫做緩起訴???
11/24 22:45, 14F
所以你看到緩起訴處分書了? :) 就算真得緩起訴好了,也不代表緩起訴的法律見解是正確的 法院判例>>>>>緩起訴

11/24 23:18, 6年前 , 15F
你都查不到判決了,不是嗎?
11/24 23:18, 15F

11/24 23:18, 6年前 , 16F
看不看得到....干你屁事?
11/24 23:18, 16F

11/24 23:29, 6年前 , 17F
那你知道為何被告自己願意被緩起訴?因為會被玩死
11/24 23:29, 17F

11/24 23:29, 6年前 , 18F
檢察官是去上班,你有空跟他玩嗎
11/24 23:29, 18F

11/24 23:30, 6年前 , 19F
何況把判決當判例,這水準沒啥好討論的
11/24 23:30, 19F
贊同,連這麼基本的判例都不知道的人,的確沒啥好討論的 :) 73年台上字第1710號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50 頁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 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 ,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 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 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 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11/24 23:31, 6年前 , 20F
另外判例跟決議並非都能套到每個案子上,法院要想解套
11/24 23:31, 20F

11/24 23:32, 6年前 , 21F
判決書唬爛過去,你也沒轍
11/24 23:32, 21F

11/25 02:25, 6年前 , 22F
如果是通緝犯本身 通常已經有案在身 不差這一條
11/25 02:25, 22F

11/25 02:25, 6年前 , 23F
如果是賣證件給通緝犯 應該會有刑法164的問題
11/25 02:25, 23F

11/25 02:26, 6年前 , 24F
如果用假證件去為犯罪行為 另外論處就好
11/25 02:26, 24F
從條文文義,不會是藏匿,頂多是使之隱避 但從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4年上字第3518號 使犯人隱避罪以明知其為犯人而使之隱避為條件,所謂使之隱避,必須有 指使或風示隱避之意旨始屬相當,若對其是否確為犯人尚在疑似之間,因 不注意其行動,致被乘機隱避者,尚不能繩以使犯人隱避之罪。 提供證件,應該不算指使或風示吧? 也沒查到相關判決 就算可以構成好了 前提是提供證件的人知道對方是犯人 但買證件的人不一定有犯行事法,可能是躲債、被限制出境...

11/25 02:27, 6年前 , 25F
用他人照片申請自己的身分證 到底侵害什麼法益?
11/25 02:27, 25F
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管理(照片資料庫建檔)之正確性 而且從某幾樓的反應可看出,一般民眾普遍認為這種行為應該處罰 如果說沒有侵害法益,似與一般大眾觀感不符

11/25 02:27, 6年前 , 26F
對一般人而言 只是自找麻煩吧
11/25 02:27, 26F

11/25 14:50, 6年前 , 27F
所以是侵害國家法益還是社會法益 還是只是"觀感不符"
11/25 14:50, 27F

11/25 14:51, 6年前 , 28F
"觀感不符"而刑法沒處罰的事情可多了吧~
11/25 14:51, 28F

11/25 14:52, 6年前 , 29F
資料正確性如果可以算法益 借名登記要不要也一起處罰?
11/25 14:52, 29F
實務就是這樣啊,以下北院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393號 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106年度審簡字第1405號 足以生損害於地政事務所對上開房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105年度訴字第590號 足生損害於戶政事務所對結婚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 編輯: finhisky (220.132.90.68), 11/25/2017 18:09:26
文章代碼(AID): #1Q5kYUWB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