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用他人照片辦身分證不違法?
案例:用他人照片,申辦補發自己的身分證
申請書是以自己名義填寫,不構成偽造文書
戶政人員有實質審查義務,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結論:不違法
也就是說
民眾可以拿別人的照片去辦身分證不用擔心犯法
對於想變換身分(如通緝犯)或賺錢(賣證件)的人沒有拘束力
各位先進覺得是否應該針對拿他人照片辦理身分證,規範特別法?
還是這樣的行為不需要科以刑罰?
另外
以公家機關的慣例,應該大都有公務員要審查的規範、作業要點
這樣就變成公務員有實質審查義務,而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再者,就算公務員有實質審查義務
但行為人利用一些手段欺瞞,導致公務員未能或很難發現 (例如變裝、照片修圖)
難道沒有可非難性嗎?
實務為什麼會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限縮於只有形式審查的情形?
警語:
不要因為看到這篇,想說不犯法就去做,本人不負責的喔
因為其實有非常低的機率成罪,不過不是本篇要討論的重點,所以這裡不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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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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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nhisky (220.132.90.68), 11/23/2017 23:30:28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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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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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找外貌相似的人,或是照片修圖,加上承辦人一時不察就過了
行情2~4萬,如果大眾知道其實不犯法的話,應該會有更多人想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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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大說反了吧
91年台上字第2431號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
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者,
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
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戶政要實質審查 (核對照片),所以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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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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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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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可以查法院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用關鍵字:鳳山第二戶政事務所、照、身分證
查不到新聞說的案件,可能是 1.法官還沒判 2.檢察官不起訴
新聞出來都兩年了,1.的能性很低
較高機率是因為不成罪,所以不起訴了
噓
11/2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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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看到緩起訴處分書了? :)
就算真得緩起訴好了,也不代表緩起訴的法律見解是正確的
法院判例>>>>>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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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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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連這麼基本的判例都不知道的人,的確沒啥好討論的 :)
73年台上字第1710號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50 頁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
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
,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
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
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
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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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條文文義,不會是藏匿,頂多是使之隱避
但從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4年上字第3518號
使犯人隱避罪以明知其為犯人而使之隱避為條件,所謂使之隱避,必須有
指使或風示隱避之意旨始屬相當,若對其是否確為犯人尚在疑似之間,因
不注意其行動,致被乘機隱避者,尚不能繩以使犯人隱避之罪。
提供證件,應該不算指使或風示吧?
也沒查到相關判決
就算可以構成好了
前提是提供證件的人知道對方是犯人
但買證件的人不一定有犯行事法,可能是躲債、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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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2:27,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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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管理(照片資料庫建檔)之正確性
而且從某幾樓的反應可看出,一般民眾普遍認為這種行為應該處罰
如果說沒有侵害法益,似與一般大眾觀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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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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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就是這樣啊,以下北院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393號 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106年度審簡字第1405號 足以生損害於地政事務所對上開房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105年度訴字第590號 足生損害於戶政事務所對結婚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 編輯: finhisky (220.132.90.68), 11/25/2017 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