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imag ()》之銘言:
: 幾個小問題
: 1. 債權憑證換發前是否要自己先申請強制執行?否則債權消滅?
: 2. 債權憑證換發除了換發聲請狀外,還需要附上那些文件給法院?
: 3. 是否可以在債權憑證換發申請加計利息?
: 4. 債務人躲在海外工作卻不還錢,是否可以告她毀損債權或其他刑事罪?
民事判決書上如果只有賠償金額
沒有寫明利息
請問如何以民法203條233條來要求利息比較好(省事又能得到執行名義)?支付命令?
該怎麼寫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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