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小孩撫養(監護)相關問題

看板LAW作者 (下輩子我想當貓)時間7年前 (2017/06/03 12:29), 7年前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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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rmula108 (XD)》之銘言: : 大家好 : 曾經由法院判決12歲前小孩由我方(女方_我的親妹妹)撫養(監護) : 小孩目前就讀幼兒園 : 法院"無"判決男方支付小孩教育費 我想您這妳所指稱的「教育費」應該是涵蓋在「扶養費」的概念中, 只是我怕誤解您的意思, 所以想請問您所謂的「"無"判決」指的是: 法院的判決書裡「沒有提到有關男方給付扶養費的部分」, 還是法院判定「男方不需給付扶養費」? 如果是前者的話, 其實照理說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 應該會將此類非訟事件合併裁判才是, 沒有審理到這個部分我是覺得有點奇怪... 而如果是後者的話,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二的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所以即使法院判定或甚至是雙方經過協議小孩12歲以前由女方扶養, 並不代表男方就可以拋棄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除非男方有像是經濟困難等重大因素, 不然依舊是有扶養義務存在的。 而通常扶養費一般是由非提供未成年子女照顧的一方給付, 就是一方出錢,一方則出心力照顧。 : 男方享有每月第一、二、三周星期五接走小孩,周日帶回 : 大約固定周三來電提醒周五要來帶小孩 : 我方如有問題至電男方家(立即被掛電話) ^^^^^^^^^^^^^^ 其實這部分我覺得可以利用電話錄音的方式留下證據, 必要時或許可以當作證據運用, 至少可以證明男方在交付子女過程的態度不是很理想。 : 交接小孩地點:我方當地警察局 : 近來遇到連假周六補課 男方要求 與第四周交換 : 小孩幼兒園周末活動(ex:聖誕節踩街/畢業典禮表演) 這邊我有點不太懂, 意思是說男方那邊認為因為遇到補課致使他該周與小孩的相處時間減少, 所以希望調換時間嗎? : 問題 : 1.是否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教育費 (如果可以 該如何做)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例如:到底要付多少錢才夠或是合理), 只好向法院提出聲請了, 因為是未成年子女, 所以涉及的公益性程度較高, 因此法院除了可依當事人的聲請介入處理外, 法院亦可依職權進行扶養費的酌定。 : 2.女方與小孩親子時間周末時間 大致上都只有一周 : 是否可以更改各兩周 「會面交往」的部分依舊是會以雙方協議為優先, 但是談不攏的話, 因為依舊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問題, 所以也是需要向法院聲請變更, 而法院一般會是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做評估。 : 3.小孩幼兒園如有活動 可以以學習為主為由 請對方本周暫停接走小孩嗎? 建議這部分就試著跟對方溝通看看, 看看雙方能否達成協議, 或者當初是否有在與子女會面交往的酌定中訂立相關原則? 因為就您的描述, 我的理解是這是一個比較臨時且短暫性的變動, 為此再請法院依職權介入幫忙, 我覺得比較務實的想法是法院審理也需要一些時間, 所以可能裁判會無法及時在該周前出來... : 4.因為男方常說謊 如果我方提出交換周別 是否立切結書 來保障我方權益 這個就看女方這邊的考量跟意願了, 只是提醒您切結書的擬定方式、格式等, 要符合法律規範才能發生效力, 確保您的權益! 以上回覆供參考,若有不慎錯誤回覆的部份,還請版上高手們予以指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62.2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6464174.A.58C.html ※ 編輯: icat100 (118.171.62.223), 06/03/2017 12:32:23

06/03 13:24, , 1F
法院若已判會面的時間與方式,不建議再協議。
06/03 13:24, 1F
所以如果當事人堅持想更改法院已判的會面方式與時間的話, 最好是直接再向法院提出聲請變更嗎? 請問如果alawyer願意的話, 能否說說會這麼建議的原因是什麼? 我想了解是不是我少考慮到當中的什麼因素~ 很謝謝您:) ※ 編輯: icat100 (118.171.62.223), 06/03/2017 17:29:18 ※ 編輯: icat100 (118.171.62.223), 06/03/2017 17:30:22

06/05 17:53, , 2F
私信。
06/05 17:53, 2F
文章代碼(AID): #1PCZikM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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