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民法第984條的疑義
大家好~
這篇po文是想請問有關民法第984條的疑惑,
爬了版上的文,
有關監護權的討論好像多半跟離婚有關,
所以只好另外發文提出問題。
民法第984條:(結婚之實質要件四─須無監護關係)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
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面那段我知道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規定,
但是後面的但書讓我產生的一個疑問是,
一般我們會需要另外有「監護人」的情況,
不是通常是因為「原本的父母」,
因為是無父母,或是父母均因某些原因無法行使或負擔教養子女之權利義務嗎?
例如:父母均無行為能力,
那既然如此的話,
後面的但書不就有點奇怪?
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
即使受監護人父母對此結婚決議表示同意,
依舊可能因其不具行為能力而無法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不是嗎?
就是好像變得沒有什麼意義...
不知道是不是我哪個情況或條件沒考慮到,
導致對法條的誤解?
感謝各位的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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