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民法第984條的疑義

看板LAW作者 (下輩子我想當貓)時間7年前 (2017/05/27 17:56), 7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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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這篇po文是想請問有關民法第984條的疑惑, 爬了版上的文, 有關監護權的討論好像多半跟離婚有關, 所以只好另外發文提出問題。 民法第984條:(結婚之實質要件四─須無監護關係)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 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面那段我知道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規定, 但是後面的但書讓我產生的一個疑問是, 一般我們會需要另外有「監護人」的情況, 不是通常是因為「原本的父母」, 因為是無父母,或是父母均因某些原因無法行使或負擔教養子女之權利義務嗎? 例如:父母均無行為能力, 那既然如此的話, 後面的但書不就有點奇怪? 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 即使受監護人父母對此結婚決議表示同意, 依舊可能因其不具行為能力而無法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不是嗎? 就是好像變得沒有什麼意義... 不知道是不是我哪個情況或條件沒考慮到, 導致對法條的誤解? 感謝各位的指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57.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5878988.A.686.html ※ 編輯: icat100 (118.171.57.52), 05/27/2017 17:57:03

05/27 23:48, , 1F
監護權落在非父母之一,不一定是無行為能力所致
05/27 23:48, 1F
文章代碼(AID): #1PAKrCQ6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