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定期租賃終止及租金計算,房東說了算?消失

看板LAW作者時間9年前 (2017/03/25 01:57), 9年前編輯推噓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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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的前提下 房東11/26打電話通知房客,房子要收回自住 但未說明期限,收了12月份租金 房客同意配合 12月又以簡訊詢問1/1前能否搬離 房客表示願意配合但時間不足,還沒找到住處 1月房客匯租金給房東,房東退回 並在1/5寄存證信函給房客表示終止租約,限一週內搬空 1/7又寄一次,限1/20前搬空 房客2/5搬空,房東收了1月份租金之外 要求 1.房客2月住5天要給整個月租金 2.因未在其訂的終止日前搬走,再給一個月租金當違約金(之前租屋契約有列這條) 然後鬧上法院 請問各位~~<<不定期租賃狀態>> 房東突然說收回自住要終止租約 而房客無任何違約情況,兩造亦未合意何時終止 以上案例,就土地法100條,若房東拿不出符合自住必要性的證據 1.法律上的終止效力,應該以11/26電話為準,還是以1/5存證信函為準? 2.租約終止日能以房東說了算嗎?(最後一次說1/20) 3.房客需要付違約金嗎? 4.不定期租賃被片面終止,房客因房東原因儘速搬離, 住5天付一個月的法條依據是? 房客可主張5天計算嗎? 若房東拿得出證據,以上4個問題的答案又是如何呢? 第一次遇到真的很惶恐........ 拜託各位了~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22.4.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0378237.A.6C8.html ※ 編輯: sodesou (203.222.4.44), 03/25/2017 02: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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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都告了,你在煩惱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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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給法院判,你這邊就準備房東1/5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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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後只要誠實說1/5收到,因為搬家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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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找房,願意付合理房租到2/5,但無法接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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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其他給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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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打的應該夠低姿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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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上法院了,就讓法官去判斷阿,反正最後答案會寫在判決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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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覆~請問L大,我有承認他們11/來電話表示要收回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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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庭上,還是必以1/7寄出的存證信函才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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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另外住5天收整個月租金,好像很多房東都這樣,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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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主張,是月租,不是日租,所以不論住幾天只要跨月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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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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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0:54, , 13F
不定期租賃.為何是月租?更何況是在房東要求下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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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庭上這樣主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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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2:44, , 15F
對方會講十一月就通知了吧~不能說不充分給了優於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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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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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會強硬的理由也多半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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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送達就生效了 妳承認前一次有收到那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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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需要再用存證信函證明你收到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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