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開自助洗衣店客人拿寵物用品來洗
抱歉已嘗試爬文及上網找資料,但沒有比較清楚的說明或案例,
因此發文詢問,希望能得到一些建議,謝謝。
事由:
我家裡開自助洗衣店,各機台均有清楚標示不可清洗寵物用品等
有衛生疑慮的用品,但近半年內某鄰居數次拿家裡寵物用的地毯
或床墊來本店洗與烘,有幾次都被我們抓到,我們口頭勸說後仍
然偷跑來洗,近日又抓到,與該行為人甚至發生衝突(他認為開
洗衣店就是可以讓人洗東西),此部分已報案驗傷並考慮提出傷害
告訴。
清理狀況:
每次被他偷洗後機器裡都飄滿很多細細的狗毛,是柴犬的毛,毛
會黏在機器縫隙及門上,因為很細小很難清理,我們很擔心衛生
問題只好用吸塵器和抹布反覆處理狗毛,並且用漂白水消毒並且
反覆空車運轉幾次才敢讓人用。
說實話我不敢保證這樣清潔是否足夠,我也不敢想像我的客人若
知道這台曾經被洗過狗的東西會有什麼想法,目前只能盡力去做
些我可以做到的清理工作。
詢問過警察:
警察表示,警方只管刑事問題,你想告就告,你機器看起來也沒
壞,警方只能道德勸說,也不知道你可以提出什麼告訴。
請問:
刑事部分:
按刑法: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機器裡都是狗毛,沒辦法讓下一位使用者把衣服清洗乾淨,是
否算是「致令不堪用」?這樣主張會不會太勉強?
2.一般主觀想法是覺得衛生安全起見,寵物因衛生條件與人類不
同,易有寄生蟲或傳染疾病或誘發過敏的狀況發生,所以不允許
自助洗衣店的一般機台清洗寵物用品,除了部分店家有專設寵物
用自助洗衣機例外。請問這樣算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嗎?還是因為現在沒人生病,所以不算損害?
民事部分: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民事部分有詢問過朋友,得到的關鍵字是「損害賠償」、「加
害給付」,但對「加害給付」這個名詞有點不太理解,不確定要
怎麼解釋在我的案例上,希望有大大能幫忙指點迷津。
4.請問以我的案例,民事部分我應該用什麼主張來求償比較合適
呢?
說實話,我方並沒有非要對方賠我什麼錢,但我們只是做小本生
意的,我方經營理念最重要的就是衛生安全,事情發生多次,對
方卻屢勸不聽,如果不採取行動恐怕我們的商譽無法挽回,但警
察的回答我也無言,只好來問問各位法律專家是否有能幫助我的
法律條文。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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